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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直径高压放空阀

  

2008-12-16 22:31:37|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 订阅

 

 

简介: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在各地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整个给水系统设计中占的比重不大,并且在相关专业书籍中介绍的不多,这里结合本人和当地的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

  关键字:室外给水管道 给水管道工程设计

在整个给水工程投资中,供水管网费用约占50~70%,在运行中消耗大量的能量。因此,供水管网工程必须进行各种方案的计算和比较,以达到经济合理的满足近期和远期用水的需要。给水管道工程设计在各地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相关书籍及规范对这一方面介绍的并不多。这里结合本人和当地的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首先要依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小区给水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消防规范、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等相关规范和手册;然后还要结合当地地理、气候特点及各地水司的运行规程等实际情况,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安全可靠性出发综合考虑、设计。

给水管道工程的优化设计,就是在保证设计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1 设计流量

供水管网设计流量依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和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进行3种工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1.1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1.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1.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

2         管线平面位置的确定

配水管网应根据用水要求合理分布于全供水区。在满足各用户对水量、水压的要求及考虑施工维修方便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配水管线的总长度,以便节省投资。供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树枝状,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相关规范中提出配水管线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实际工作中,城市规划部门出于对所有地下管线的综合考虑,有可能安排在机动车道或慢车道下(国电公司至龙丰纸业DN800砼管,约3000米敷设在慢车道下)。由于好多城市规划部门重视地上,忽视地下,致使地下管线未按统一规划施工,谁先施工就占用有利位置,致使后来施工的管线相互交叉,给水管道与其他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很难保证。在中原路敷设的DN500球铁给水管,按规划距路沿石2.5米,但由于各种管线交叉,管线距路沿石2.0~4.4米不等,给施工及以后维修带来很大不便。另外随着城市道路等级的逐渐提高,以及地下管线的复杂程度的提高,规划的道路加宽,好多原来在人行道的管线埋在慢车道下,增加维修难度。要做好管道定线,需做好以下几点:

2.1   规划部门要作出长远综合规划,对地下各种管线统一考虑,减少变化。

2.2   应该建立地下信息资料共享机制,以便各单位相互参考,少走弯路。

2.3   城建监察部门应加大违章设施的查处力度,对于未按统一规划或无规划许可施工的,坚决制止。

2.4   各种管线最好随城市道路同时施工,避免管线相互交叉,同时减少征地和拆迁费用,又避免道路今天施工完毕,明天又“开肠破肚”,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

2.5   对于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可以考虑综合管沟敷设,但造价较高。

3  管径的确定

  市政给水管道管径选择一般根据管网平差计算结果和用水情况来确定。在实际中,现状管网是依据若干年的规划和建设积累而成的,可能会遇到局部管网规模与城市发展速度相比相对滞后的问题。这就涉及到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取舍问题:当流量一定时,管径和流速的平方根成反比,流速取得小些,管径增大,相应的管网造价增加。可是管径大些,管段中的水头损失减小,水泵所需扬程降低,经常的电费可以节省。相反,如果流速用的大些,管径虽然减小,管网造价有所下降,但因水头损失增大,经常的电费势必增加。因此,管道的多种组合,必有一个最优组合,使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之和最小。所以,给水管道的优化设计,就是优化管网布置和主支管道的管径优化选择。随着各地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最好能结合城市改造的步伐,逐步调整输、配水管网的不利点、不利管段。这就又对供水管网监测提出要求,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对全区管网进行动态监测,甚至可以进行数字建模、电子模拟,对本地的管网状况做到了然于胸,以便为合理调整、优化管段提供依据。这也是供水企业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一个方向。

  居住小区内室外给水管道管径选择,一般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规范中居民用水定额、用水量等相关内容来确定。要注意区分最大小时流量与设计秒流量的应用范围,《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3.5.2条,根据居住人数和生活给水干管、支管,对此作出了界定。

  无论是市政给水管道还是居住小区室外给水管都涉及到流量与管径的对应问题,一般都依据流量、流速按《给水排水设计手册》中的水力计算表及地方经验来确定。不过特别是居住小区的给水管道一般管径较小,单靠水力计算表不容易确定管径。可以参考《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建筑和小区给水排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12)中提出的一个界限流量表,并结合地方经验来确定。

4         管材的选择

供水企业的根本任务就是向用户提供清洁的饮用水,连续供应有压力的水,对于供水管道管材的选择,主要考虑:密封性能好,供水管网是承压管网,管道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输送水质佳,自来水从水厂到用户,要经过较长的管道,往往需要几个小时乃至几天,出厂水未完成的化学反应将在管网中继续进行,因此要求管道内壁既要有耐腐蚀性,又不会向水中析出有害物质;水利条件好,供水管道的内壁不结垢、光滑、管路畅通,才能降低水头损失,确保服务水头;管材管件规格齐全,城市供水管道的分支管件规格较多,对管材的管件要求规格齐全,能适应安装需要;城市道路下面管线种类多,布置紧凑,立体交错,要求管材的适应性强,拆装方便;建设投资省,供水管网的建设费用较高,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恰当选用满足使用要求,工程综合造价较低的管材。根据以上要求,管材原则按以下方案确定:

4.1  DN<200MM的配水支管采用PE管。

4.2  200MM≤DN≤600MM的配水干管采用水泥砂浆衬里球墨铸铁管。

4.3  DN>600MM的配水干管采用预应力砼管。

5  管道埋深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一般都本着“有压让无压”的原则。规划部门在管线交叉时,喜欢将给水管线深埋;而水司在满足冰冻和荷载的情况下,出于维护和造价的考虑,喜欢浅埋。在实际工作中,市政地下管线越来越复杂,给水管线在不断穿越其他管线后,可能会造成给水管道频繁的上下起伏。不仅会增加很多的排气、增大水头损失,还可能增加隐患点。所以在管线穿越障碍时,尽量从全段角度综合考虑,局部上返还是下返,少陡峭变化,多平缓过渡;少一些曲折,多一些顺直。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管道埋深一般为:

5.1   人行道敷设的管道,管顶覆土厚度不小于1.2米(考虑到人行道与路面交叉时覆土厚度减少)。

5.2   生活小区内管网,管顶覆土厚度不小于0.8米(管道横穿道路时,必须加钢套管,管径大两级)。

6          管道附属物

6.1   阀门

阀门是用来调节管线中的流量和水压,阀门的布置要数量少而调度灵活。干管上的阀门应放在支管的下游,并在支管上设阀门。干管上的阀门间距一般为500~1000米。城市管网干、支管上的消火栓,均应在消火栓前安装阀门。

6.2   排气阀

主要用于管道最高点或闭气的地方,来排出管内气体,来疏通管道,使管道运转正常,如停电、停泵管内会出现负压力引起管道振动或破裂,排气阀则随时排气,确保管道安全。一般采用单口或双口排气阀,垂直安装在水平管线上。排气阀口径与管线直径之比一般为1:8~1:12。

6.3   泄水阀

在管线的最低处须安装泄水阀,排水管应与母管底部平接并应具有一定的坡度,用以排除沉淀物以及检修时放空管内存水。排水阀和排水管的直径应根据要求的放空时间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排水管与母管的直径之比为1:3。

6.4其他

国家标准图集对闸井尺寸的考虑过去主要出于闸阀的尺寸较大,而现在在体积较小的蝶阀和新型闸阀被日益广泛采用的情况下,几十年一贯制的国家标准图集就显得有些跟不上形势。

  国家标准图集对支墩的做法,也主要按照刚性接口来考虑的。而如今在用胶圈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得到普遍使用的情况下,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支墩和井室图集。

参考文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

     摘要:高层建筑火灾,立足于自救,这就给高层建筑消防给水工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急待解决的问题,如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储水量需要设计多大,才能做到既能满足高层建筑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又能达到科学、经济、节省投资的目的,这是当前建设、设计及消防部门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对当前实际工程中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以规范为指导,结合消防建审工作实践,从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消防水量、加强市政规划及消防水源建设等角度对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储水量设计作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水池 储水量 设计

 

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技术的发展,体现城市时代特征的高层建筑亦进入繁荣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矗立于现代都市之中。随之而来的高层建筑火灾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高层建筑火灾,立足于自救,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将直接影响到火灾的扑救效果。而消防水池是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中的重要设施。因此,对于如何经济、合理、科学地设计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储水量,以及什么条件、什么情况的补水才算作火灾延续时间摧消防水池的补水量等的设计变得相当敏感且责任重大。如何把好这个尺度,这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之间的一个焦点。本文中,笔者将以规范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工程的设计及消防建审工作实践,就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问题进行探讨,有些想法仍不很成熟,提出来供大家研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2条和7.3.3条对消防水池的设置及设计储水量作出了如下规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对以上规范的规定,各个地区在理解及执行上有不同的作法。在福州市,室内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均必须储存在消防水池中,原因是市自来水公司无法保证市政供水的安全性,这显然增大了消防水池的容积;在厦门市,当室外给水管网能够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只须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设计的通常做法是:从不同进水方向的两根市政给水管上引两根进水管构成室外环状供水,以保证室外供水的安全性,地下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则只考虑室内消防用水量,但不允许考虑火灾时水池的补水量;而在上海则允许部分在室外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火灾时消防用水的流量与压力的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自来水管网上吸水,而不需要再设置消防水池了。在我国其他一些地区,在室外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情况下,也有仍然坚持要求设置消防水池并储存足够的消防用水量。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作法,每一幢高层建筑都应设有一个消防贮水池。目前许多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比较全,火灾时设计消防用水量也相当大,如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每幢建筑都要设不小于864m3的消防水池(这里还不包括其它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如再加上水幕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发电机房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则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将大于1000 m3),消防水池一般设在地下室,也有设在室外的,贮存着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如消防水池与生活水池合用,则水池的储水量还要加上整幢大楼的生活调节水量)。城市高层建筑大部分为宾馆、饭店及公用设施等综合性建筑,水池容积的大小和位置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建筑总体布局和建筑面积的合理利用,也是设计中的关键问题。针对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情况,大部分高层建筑都是利用地下箱式基础作为贮水池,这样可以节约地上部分,也充分利用了地下室也可使用的面积。水池及水泵房设于地下室也可满足水泵自灌,有利于消防水泵及时启泵,满足消防要求。

以我省福州市在建的某幢大厦为例(建筑高度99.8米,地下三层,地上二十七层,建筑内部设有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幕保护系统等),设计在报审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的同时也报上了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计算书,消防水池的设计储水量由以下计算得来,共1629.6m3。

1、室外消火栓:30L/S*3h(灭火延续时间)=324m3

2、室内消火栓:40L/S*3h(灭火延续时间)=432 m3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0L/S*1h(灭火延续时间)=108 m3

4、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两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0L/S*3h=324 m3

5、水喷雾灭火火系统:20L/min.m2*20m2(保护面积)*0.4h(灭火延续时间)—9.6 m3

6、水幕保护系统: 2L/S?m*3h*20m=432m3

对于目前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笔者以为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一、投资不经济。以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工程为例,其地下室储存了2600吨的消防用水(这里边还不包括生活用水),水池占地890平方米,光造价就增加上百万元;

    二、用水不卫生。消防、生活水池在设计中常采用合建水池,在理论讲有利于水质经常保持新鲜。但在实际上,由于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相差太大,如一幢高层或超高层的办公楼,它的消防用水(包括室内消火柱系统、自动喷洒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贮存的专用水量是生活用水量的几十倍。而一般水在贮水池中要停留好几天或更多的时间,水中的余氯已经衰竭,细菌开始繁殖。这样的水质根本无法满足钦用水的要求;

三、管理不方便。每一幢高层建筑的地下都有一个这么大的消防水池,定期的水池、管道清洗将是物业管理人员的一大负担;

四、资源太浪费。消防水池的定期换水,无意中造成水源的浪费;

五、由于设计时已将高层建筑火灾时所有的消防及水量全部考虑并储存在消防水池中,导致设计人员往往把对如何将高层建筑内部设置的熟练可靠的消防给水系统与室外其它消防水源连接的问题忽视了,导致火灾时消防水池的水一量无法供给,室外消防水源也无法及时补充进来。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一、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加强消防水源的建设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因此,做为城市的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就应当考虑到整个城市的消防水源的规划及建设,大到整个城市,小到街区、高层建筑群等的消防给水均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为城市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提供的完备的消防水源,而不应将城市的消防水源零碎地分摊给城市中的每一幢高层建筑。尤其是室外消防用水量。相反,熟练可靠的消防给水系统如专用消防用水管道等才是高层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最应当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应加大消防投入,加强自来水公司的责任度,保证城市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目前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一样拔地而起,如果每一幢高层建筑都因为市政自来水公司无法保证市政供水的安全性,而来增大消防水池的容积,建造一个贮水将近1000m3的消防水池来储存火灾时的消防水量,这显然是不科学、不经济的。现代化的城市,就应具有完善的城市供水设备来保障城市的安全,如我国的香港,市政供水管就可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又如在我国个别地区对室外消防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自来水管网上吸水,它只须做好回流污染的措施,就能减去了消防水池构筑物,既节省了投资,又能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产生,还可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剩余水压。因此,当高层建筑的室外市政管网的流量能满足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时,应当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室外的市政管网中抽水,因为发生火灾时,前来灭火的消防车也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抽水。既然市政管网可以让消防车直接抽水,那么,也应该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何况,当城市内的某一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自来水公司应与消防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对市政供水的调度来保证着火建筑室外市政供水管的流量和压力的。当然,这关键还是需要政府加大消防投入,通过自来水公司来落实、完善市政供水管网,最终达到保证消防用水的要求。换句话说,取消每幢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池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相邻建筑、高层建筑群可以考虑合用消防贮水池。

    这种作法应该说对建设方有利,为什么执行不下去,主要还是在规划以及自来水公司等部门的一些具体规定上,使得这个问题变得很不好协调。因此,在高层建筑规划建设时应加强规划功能,有关市政、自来水、消防等就应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合理地规划控制,对邻近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并对共用水池进行合理地管理。比如,同一街区上的几十幢高层、超高层建筑,每一幢都在地下层设有一个1000m3左右的消防水池,如果在旧城改造时早作规划,在街区内规划出一个或两个大型喷泉(当然这类喷泉在水量、水质及火灾时的取水均应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既节省了投资,又保证消防水源,同时在城市中增添了一道亮丽的生活景观。又如对邻近的两幢高层建筑则可分别设500 m3消防水池,将两个水池连通,中间用阀门分隔,平时便于管理,互不干扰,消防时打开阀门,合并使用。

    四、设计单位应科学、合理地进行消防水量的设计计算。

    高层建筑投资规模大,建筑使用功能复杂,使得对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防火安全的设计。我国如今经济还不发达,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当中既要考虑到控火及灭火的安全性,又要考虑到投资的合理性。因此,设计人员在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上应进一步明确的一点是高层建筑内部最大可能同时动作的消防灭火系统并不一定是大楼内所有的灭火系统全部动作。退一步说,因为系统功能不同,即使全部动作。也还是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所以设计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应结合概率进行科学的测算评估。而目前许多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基本上是高层建筑内所配置的灭火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这明显是不科学的。另外,设计还应充分考虑火灾时消防水池正常补水的几种可能,如正常的市政供水管网的补水,屋顶高位水箱游泳池及甚至空调冷凝水、循环冷却水池内的水(在能保证不被动用的前提下)均可在利用之列。

    五、增设高层建筑的进水旁通管,从市政给水管引入旁通管加大火灾时消防用水的补水量。

    当城市内的某一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该允许周围建筑物的水压降低。这种作法便是在高层建筑从市政给水管接入的进水管上另外加设旁通阀,使得火灾时,打开旁通阀,市政给水管就能最大可能地给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管补充消防水量。目前,这种作法已经在福州地区推广,但因其高昂的费用问题仍使开发商望而却步。

 

 

   六、消防水池储水量的大小,与高层建筑所处位置、周围的消防水源分布情况及消防中队的位置有关。

    对高层建筑而言,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立足于自救,且以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为主,因此,消防水池应保证的是室内消防用水,室外消防用水除城市边缘市政管网不足的外,在市区中心的高层建筑建议可以不储存室外消防水。加之离消防中队比较近,火灾能得到及时控制,因而储水量可适当减少。相反,对于位于城市边缘的高层建筑,如其四周的市政给水管尚未成环状的情况下,消防水量就应严格按规范设计。

   七、建议《高规》根据高层建筑的不同类别及实际情况对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给予修改。

    因为消防用水量是根据火场用水量统计资料、消防供水能力和保证高层建筑的基本安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消防装备先进程度、灭火作战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对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加上建筑设计人员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经验也不断丰富,因此,是否需要将每幢高层建筑的灭火延续时间都确定为3个小时,笔者以为值得探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3条中对火灾延续时间的分类应只是一种参考,更重要的是应从实际建筑物内部燃烧物的种类、火灾荷载及发生火灾、火灾蔓延的可能性、火灾扑救的难易程度、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完备及先进、自动化程度,加上使用人员的素质、熟悉程度及建筑功能、性质、物业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权衡考虑。有些场所虽然重要,比如高规一类的科研楼,如果只是对一些非燃的丁类物品戍类物品进行研究,建筑内燃烧物数量不多,火灾的机率不大,即使火灾,也不可能发生大面积蔓延,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可以将火灾延续时间减小,而不是3个小时,建议规范对此作出修改。

  • 以上观点,纯属抛砖引玉。希望能从保证城市消防供水安全,降低高层建筑工程造价及方便管理,减少水资源的浪费,最终达到经济、合理地设计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储水量为同行提供参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低规”)作为指导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自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规范条文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语言的准确性还有较多不足之处,部分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与规范本身的条文说明以及其它规范的相关条文均有矛盾之处,给设计人员理解并实施规范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为此,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各有关单位自九八年起对“低规”进行修订,历时六年,报批稿也几易其文,然而其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仅就报批稿(2004.7.29)中部分条文提出观点,以盼在最终定稿中能有进一步的修改,同时也期盼得到更多专家同行的参与讨论。

  一.报批稿第8.2.4条( “低规”第8.2.5条)中指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与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水”,但我们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可以看到,第9.0.2条“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条文说明中同时解释了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由于油罐埋地设置降低了火灾的危险性。报批稿第8.6.3条对 “低规” 第8.2.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进行了修改,根据储罐的总容积是否大于220m3和单罐容积是否大于50m3将火灾延续时间分别定为6小时和3小时,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9.0.5条却根据液化石油气储罐是否埋地敷设,将火灾延续时间分别定为3小时和1小时。报批稿在修定过程中又如何解决与其它规范的衔接呢?在遇到这类规范条文相抵触处,我们究竟是按哪本规范的条文来执行呢?

  二.报批稿第8.2.8条第五项对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作出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相比“低规”第8.3.2条中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的规定更完善,不仅考虑到室外消火栓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设置间距的要求,但是对于室内消防管网设有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室外消火栓设置的数量不仅应满足于提供室外消防用水量,尚应考虑火灾时由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供给的室内消防用水量部分。

  三. 报批稿第8.6.1条( “低规”第8.3.3条)对应设消防水池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一是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二是“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对于应设消防水池条件的第二项应该这样解读,即当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时,考虑到消防用水量较大,在管道检修时可能停水,这时应设消防水池作为备用水源,只要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即使市政给水管道能够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水池仍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要求。而对于上述第一项也应该这样解读,即无论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还是环状,进水管是1条还是几条,只要其火灾时不能保证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即需设消防水池。这里包含有两种条件,一种是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要求;一种是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或只有2条及以上的进水管,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由进水管提供不足部分的用水量。“低规”第8.3.4条只是笼统要求“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报批稿第8.6.2条作如下修订,“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这样的调整显然不妥,对于市政给水管道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但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又如何确定呢?在报批稿第8.4.2条第八项中“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报批稿第8.2.8条第五项中“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在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的情况下也应是不适用的。

  四.报批稿第8.3.1条对“低规”第8.4.1条关于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的规定作出了修订,对介于应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和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之间的建筑提出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但却没有对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消防水源,水压要求,设置间距等提出规定,对于具体设计不便于操作。同时该条第五项中“超过7层的单元式、塔式、通廊式及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只要住宅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就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还是同时要超过7层才设,在文字上容易误解。

 

五.报批稿第8.4.2条第五项“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消火栓给水且层数超过5层的民用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而在工程实践中经常遇到由于市政给水管径偏小而设消防水池水泵房的情况,这时往往采用室内外合用消防管道的临时高压系统,对于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了。

  六.报批稿第8.4.2条第六项中“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该条是在“低规”第8.6.1条第五项的基础上修订的,但相对于《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7.4.4条“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应该说“高规”更加合理,保证了火灾时即使某处的消火栓因立管检修停用,其相邻的消火栓仍能发挥灭火功能,如能将该条改为“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相邻的2根”则更为妥贴。

  七.报批稿第8.4.2条第一项中“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在我们通常设计的大多数多层建筑中,一般室外采用市政管网的低压给水系统,其水压是不能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的要求的,那么根据该条就必须设消防水泵。在报批稿第8.4.3条第八项中“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根据同一条中第七项的要求,水枪充实水柱要求最低的建筑也不应低于7m,我们以19mm的水嘴,20m长DN65衬胶水带计算,即使不计由水箱至最不利点消火栓管路的水头损失,该消火栓口的静水压也要达到9.6m,甚至高于100m以下的高层建筑的7m静水压要求,那么根据该条绝大多数工程同样要设消防水泵。众所周知, “低规”适用范围内的建筑与高层建筑在火灾危险性,火灾时人员疏散,火灾扑救难度及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上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故“高规” 第7.1.3条及其条文说明中均强调“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应立足于自救,且以室内消防给水为主”,“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对于绝大多数的高层建筑均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也即必须设消防水池水泵房,但是对于“低规”适用范围内的建筑是否一定要设消防水池水泵房呢?笔者认为,对于多层建筑的消防是立足于城市消防站的扑救的,其自备的消防系统更多是为了方便非专业人员在消防车赶来之前扑救初期火灾,否则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在水消防上几乎没有多大区别了,都必须设消防水池水泵房,消防水池须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用水量,消防泵扬程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并要求联动,那么对于城市消防站这个资源的利用又有多少呢?如果每座体量不大的多层建筑都去建设消防水池水泵房,必将浪费土地,增加工程投资,增加人员管理且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与其这样还不如按保护半径设置城市消防水池水泵房并列入城市规划的内容中去,进行统一管理更为经济有效。

  八.报批稿第8.4.2条第五项和第8.6.1条第五项中分别对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设置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水泵接合器的设置间距和消防水池取水口周边消防车道的要求却缺少具体规定,有些设计人员经常将水泵接合器集中设置于一处,但在消防时每个水泵接合器一般供一辆消防车使用,消防水池取水口在工程设计中也往往仅限于一两部消防车的取水,对于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建筑在火灾时从消防水池取水和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供水均造成不便,希望在规范修订中能加以考虑。

  九.报批稿中并未将常高压和临时高压列入术语中,按“低规”第8.1.3条条文说明,对于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火场上不需使用消防车或其它移动式水泵,而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为高压管道,“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在有可能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或设集中高压水泵房,即有可能采用高压给水管道”,这与“高规”的解释显然不统一,按此理解,设固定消防泵及稳压设备的系统的应为高压系统,而同一条文说明中又有“区域(即几幢或十几幢建筑物合用泵房)设水泵房的”属于临时高压,又与以上说明相矛盾。在第8.6.3条条文说明,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的属于常高压,可不设消防水箱。那么究竟什么叫区域高压给水系统呢?规范却缺少一个准确的说法,是对备用泵的配置,输水管道的根数,还是对消防电源和备用动力的要求更高一筹我们都无从知道,假如我们要设计一套区域高压给水的常高压给水系统,究竟该如何做,建审部门又以什么为依据来审都是一个问题。所以,建议在“低规”修定中,一方面能对一些常用术语详细解释,同时又能兼顾与其它防火规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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