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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5 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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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7.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300条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气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第301条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第302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1)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
以上工作须由分场领导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第303条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第189条规定。
第304条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第2节 汽 轮 机 的 检 修

第305条  揭开气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2)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第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3)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第306条  大修中须将气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必须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
(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的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3)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使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4)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第307条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第308条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2)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须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3)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4)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须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第309条  装卸汽机转子,须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第310条  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311条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2)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不准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3)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不准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接合面。
第312条  盖上汽缸盖前,须先由分场领导检查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方允许盖上。
第313条  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2)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入内;
(3)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4)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5)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的开关;
(6)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必须隔断气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第314条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第315条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第316条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气孔应用木板盖上。
第317条 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第318条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第3节 凝 汽 器 的 清 洗
第319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值长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第320条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伏行灯。
第321条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第322条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

第4节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第323条 只有经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后,才可进行热交换器的检修工作。
第324条 在检修之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的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25条 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疏水门应打开。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第326条 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第327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5节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第328条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第329条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330条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31条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
第332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道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第6节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第333条  进入喷水池和冷水塔内工作,必须事先得到分场领导和运行班长的许可。
第334条  进入喷水池或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第335条  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第336条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第337条  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毫米,旁边应有便道。
第338条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防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第339条  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须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第340条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机冰时,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第341条  检修冷水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作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第342条  检修冷水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不准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第343条  使用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第344条  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第345条  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设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如有坠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第7节 水 轮 机 的 检 修

第346条  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严密关闭进水闸门,排除疏水钢管内积水,并保持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2)放下尾水门,做好堵漏工作;
(3)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4)做好防止导水叶轮转动的措施;
(5)切断水导轴承润滑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
第347条  在蜗壳或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时,不准将绳索绑扎在导水叶与水轮之间。
第348条  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水轮和水车室内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并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在内,同时要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标志。
第349条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并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标示牌。
第350条  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351条  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并有足够照明。
第352条  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人孔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在封闭蜗壳人孔时还需要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第八章 管道、容器的检修
 
第1节 汽、水管道和瓦斯油管道的检修


第353条  汽、水管道及瓦斯油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第354条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他部分隔断,放去内部的汽、水、油或瓦斯。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将这些操作以及发出许可工作的通知,详细地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第355条  检修人员只有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关于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后,始可进行工作。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油或瓦斯流入的可能。
第356条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357条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须先把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须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
第358条  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格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第359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
第2节 地 下 管 道


第368条 地下管道的检修,应遵守本章第1节的规定。
第369条 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二人。
第370条  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第371条  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拦,夜间还应在遮拦上悬挂红灯。
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40厘米)或固定的铁梯。
第372条  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第373条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禁止使用煤油灯照明,可用12~36伏的行灯。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第374条  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须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第375条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第376条  进入有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二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第377条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第378条  有关分场领导应掌握有那些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检修开始前,应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注意。
第379条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
预防一氧化碳及煤气中毒,须戴上有氧气囊的防毒面具。
第380条  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3节 容 器 内 的 工 作

*第381条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分场领导人的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第382条  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第478条的规定进行。
第383条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384条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385条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第386条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第387条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第九章 化 学 工 作

第1节 取 样 工 作

第388条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第389条  汽水取样必须通过冷却装置,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第390条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有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第391条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第392条  在电气设备上取油样,应由电气分场指定的人员操作,化验人员在旁指导。在运行中的气轮机上取油样,应取得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第393条  在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人要站在栏杆的外面。取样时要握紧铁锹,并逆向煤流的方向取煤。
第394条  上煤车取煤样,应事先与燃料值班人员联系好,只有确信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才可上煤车取煤。
第395条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必须事先与有关值班人员联系,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章内的有关规定。

第2节 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

第396条  化验人员应穿工作服。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第397条  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也不准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在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
第398条  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第399条  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应用滴定管或吸取器吸取。
第400条  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
第401条  不准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第402条  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第403条  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第404条  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燃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第405条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第406条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三分之二。

第3节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第407条  储存在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第408条  使用和装卸这些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置,以防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
第409条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第410条  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第411条  不准把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第412条  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第4节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第413条  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第414条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须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第415条  搬运密封的浓酸或浓苛性碱溶液的坛子时,应将坛子放在牢固的木箱或框篮内(口朝上),并用软物塞紧。木箱或框篮上应有牢固的把手,由二人搬一个坛子,不准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木箱或框篮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禁止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坛子。
第416条  搬运的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地点设有水源和急救站。
第417条  凡属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则须装强力的通风设备。
第418条  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准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开启法兰泄压。无送气门空气门的槽车和不准承压的槽车,都禁止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第419条  从酸槽或酸坛中取出酸液,一般应用虹吸管吸取(但不准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玻璃盆或陶瓷盆。
第420条  配制稀酸时,禁止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少量地缓慢地滴入水内,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剧烈发热。
第421条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第422条  开启苛性碱桶及溶解苛性碱,均须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苛性碱时,可先用废布包住,以免细块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要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第423条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准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围栏及明显的标志。
第424条  酸碱罐的玻璃液位管,应装金属防护罩。
第425条  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医务所急救。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在用水清洗。
第426条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氢氟酸应盛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日光下曝晒;
(2)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遵照第414条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须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3)淡酸系统如有泄露,应用红白带围起,并派人看守,禁止接近;
(4)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入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5)严禁将酸洗废液直接排放入河流。

第5节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427条  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第428条  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氯瓶禁止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为增加氯气挥发量,应用淋水法,但水温不宜过高,更不准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第429条  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可与水接触,以防腐蚀。
第430条  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出余氯。
第431条  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第432条  拆卸加氯机时,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地方休息。
第433条  在用酒精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第434条  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第十章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第435条  氢冷发电机的冷却介质,由氢气换为空气,或由空气换为氢气的操作,应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在置换过程中,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第436条 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在制氢电解槽氢气出口管上应有带报警的氢中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第437条 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以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第438条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气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第439条  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气的管路也应隔断,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第440条  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气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配合。
第441条  制氢室内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储氢罐周围(一般在10米以内)应设有围栏,在制氢室中和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第442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
第443条  禁止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制氢室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第444条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按照第443条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445条 排出带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第446条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关于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二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
第447条  油脂和油类不准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第448条  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供进行与碱液有关的工作时应用;还应备有席硼酸溶液,以供中和溅到眼睛或皮肤上的碱液。在配制电解液工作中,关于处理碱液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第九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第449条  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第450条  不要用水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第451条  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第452条  制氢室和机组的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水 银 工 作


第453条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应经常洗涤,保持清洁。
第454条  做水银仪表工作不准用手直接接触水银,应戴乳胶手套(外科手术用的)。禁止用嘴含工具吸水银。
第455条  禁止在水银仪表工作的房屋内饮食。
第456条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饭前和工作后应仔细洗手和洗脸;
(2)工作结束后换下工作服;
(3)每天工作结束后洗澡;
(4)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中毒情况应及时治疗。
第457条  水银仪表的修理场所须和其他房间隔离(如在同一楼房内应设在底层),应装有机械通风的设备,并定期测量室内含汞量。
第458条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墙壁须涂刷油漆,油漆的高度应站墙壁高度的三分之二。
第459条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地面应平滑、严密无缝(如水磨石地面),地面应略向一边倾斜,排水沟应有单独的积水井。
第460条  水银仪表修理台的台面须光滑无缝,四周边缘应高起,台面的一角较低,在该角下面接有排出管,使落在台面上的水银经该管流入放在下面并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第461条  水银应妥为保管,盛水银的容器必须紧密封闭。
第462条  往仪器内部灌注水银时,盛水银的容器内必须浮盖一层清水。
第463条  从仪表往外放水银时,在任何场所,都须放入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第464条  在拆卸仪表时,如发现有水银附着在零件的表面上,应把零件放在盛有汽油的容器内,用毛刷将水银刷干净。
第465条  为了避免水银从容器中溢出,真空表的容器应做成封闭形的,但仍应保持容器和外界大气相连通(例如可采用穿有50~60毫米高玻璃管的橡皮塞)。
第466条  如果气压表和真空表的水银容器没有盖,必须在水银面上浮盖一层1~2毫米厚的甘油,以防水银蒸发。
第467条  玻璃的水银真空表或气压表,须装在木制的或金属制的匣子内,匣子的一面,装上保护玻璃,以便观看。
第468条  厂房内如发现仪表漏出水银,应立即报告热工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第469条  水银工作所用的工具不准外借他人使用。
第470条  水银工作用过的废棉纱、抹布以及清除的垃圾不准随意抛弃,应埋入较深的土坑内。
第471条  修理水银灯应遵守本章的规定。报废的水银灯和水银器件不准乱抛,应集中保管,妥善处理,防止水银扩散。
第十二章 电 焊 和 气 焊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472条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始可允许工作。
第473条  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第474条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第475条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第476条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第477条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第478条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可准许焊接。
第479条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第480条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第481条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482条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第483条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484条  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485条  在锅炉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3)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4)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第486条  在密封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第487条  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第七章第5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电 焊 和 气 焊

第2节 电 焊

第488条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489条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第490条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第491条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米为绝缘软导线。
第492条  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密闭箱匣内。
第493条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第494条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几项基本要求:
(1)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2)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3)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4)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第495条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第496条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1)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2) 焊手套;
(3) 橡胶绝缘鞋;
(4)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第497条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才料制成。
第498条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第499条  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第500条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第501条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第502条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第503条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第504条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第505条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第3节 气 焊 

(一)电石的保管和处理
第514条  电石的搬运或保管,必须装在金属桶中,并加以密封。桶上注明“电石”和“防潮防火”字样。在雨天搬运时,应做好防雨措施。
第515条  储存电石的仓库须干燥、严密不透水,并应具有耐火性能。仓库内不准敷设自来水管和采暖管道。仓库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第516条  开启电石桶时,可用剪刀或开筒刀和用黄铜制成的凿子和手锤,禁止用喷灯、焊枪及能引起火星的金属工具。同时不准在火旁开桶,开桶的地方不准吸烟。
第517条  电石桶须放在离地200毫米以上的台架上。
第518条  打碎电石或称量电石时,应戴口罩、防护眼镜和手套。并应随时注意收集打碎的电石粉末,以免与带有水分的空气接触而产生乙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
第519条  打开了的电石桶必须用不透水的盖子紧罩着。
第520条  扑灭电石火灾应用干砂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准用水。


(二)乙 炔 发 生 器

*第521条 禁止使用移动式浮筒乙炔发生器。
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及焊接工作场所至少10米,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以免发生爆炸。
第522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准接近乙炔发生器。在放置乙炔发生器的房间里,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房间内不准采取明火方法取暖,应采用水暖和汽暖取暖设备,且应与发生器至少相距1米。
第523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准漏气,检查时应用肥皂水,不准用火。
第524条  配制乙炔发生器的零件,不准使用纯铜(紫铜),以免产生乙炔铜的危险,可采用含铜70%以下的合金。
第525条  除专门使用电石粉的乙炔发生器外,一般的乙炔发生器不准装用电石粉。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含磷过高的电石。
第526条  向乙炔发生器装料时,应预先将电石敲成适当大小的碎块。禁止将电石在乙炔发生器装料筒中用铁棒捣碎。
第527条  使用水管给水式乙炔发生器,所装的电石不准超过电石桶容量的一半,以免石灰将输气管和给水管的管口堵塞而发生爆炸。
*第528条 清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石灰浆,应在每一批电石完全分解且分解室内的温度必须在50℃以下时,方可清除。清除出的石灰浆,应送到废料坑。
第529条  密闭式乙炔发生器应装压力表和安全门,经常保持其所规定的压力,浮筒式乙炔发生器应装橡胶薄膜,在水桶上装刀刃,当浮筒爆起时能刺破薄膜,不准使用重物压着发生器的气室以增加压力。提放浮筒应轻提轻放,人体应避开浮筒上方。
第530条  乙炔发生器冻结时,只可用蒸汽和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化。
第531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水封安全器,否则,禁止使用。
第532条  修理乙炔发生器时,应先把电石桶取出,用水洗干净后,方可进行。如经过焊接处理,应待冷却后方可在使用。
第533条  取装电石时,必须戴手套,不准直接用手接触电石。
第534条  在工作场所设置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储存电石的数量不准超过10公斤;
(2)在一台设备装置上连接的焊枪,不准超过两个。
第535条  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不准放在生产厂房内,应放在室外或专用的房间里。
第536条  更换电石后,必须将容器内含有空气的乙炔尽量放净。
第537条  在焊接工作结束时,应将乙炔发生器内的电石和电石渣加以清除。
第538条  乙炔发生器的水封安全器必须保持垂直。
第539条  开始工作前,必须检查水封安全器没有漏气和冻结,然后注入净水,其水位可注至控制阀中有水缓慢流出或滴出为止(但注水和检查水位的工作,必须在停止输气时进行)。在工作中每班至少须用控制阀检查水位两次,在每次发生回火后也应检查一次。如发现水位降低,必须加水补充,但水位不得高于控制阀,以免妨碍乙炔通过水封安全器而破坏焊枪的正常工作。
第540条  在停止供给乙炔时,不管焊枪的阀门是否关闭,水封安全器的进气阀门必须关闭。
第541条  在寒冷天气进行气焊工作,水封安全器的外壳可用毡子包上,或使用氯化钠或氯化钙水溶液。
第542条  低压水封安全器的乙炔导管下端,应比安全管下端为低,以便发生回火时使爆炸气体经安全管排入大气中,而不致侵入乙炔发生器。
第543条  厂内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门,安全门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防伤人及引起火灾。管道及阀门应每天检查,保持不漏。不准在没有吹敬的乙炔管道系统上动火。每次工作完毕,应将软管拆下。


(三)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第544条  在连结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第545条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546条  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进行水压试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第547条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第548条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化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第549条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第550条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第551条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第552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553条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第554条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第555条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第556条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四)减 压 器

第557条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第558条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1)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2)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皮垫或胶垫代替);
(3)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第559条  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第560条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第561条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第562条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须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后,须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第563条  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五)橡 胶 软 管


第564条  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须用1.961兆帕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须用0.490兆帕的压力试验。二种软管不准混用。
第565条  橡胶软管的长度一般为15米以上。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第566条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第567条  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第568条  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第569条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六)焊 枪

第570条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几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
第571条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第572条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第573条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第4节 氩 弧 焊

第574条  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575条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和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第576条  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第577条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
第578条  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
第十三章 高 处 作 业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579条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580条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581条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第582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第583条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米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第584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585条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第586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第587条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子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第588条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第589条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第590条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591条  冬季在低于10℃零下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592条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593条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第2节 脚 手 架

第594条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第595条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朽配、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但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厘米。
第596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
第597条  脚手架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598条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子。
第599条  脚手架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米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厘米高的护板。
第600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第601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第602条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603条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第604条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第605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606条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担。
第607条  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第608条  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第609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第610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铰链适用于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角(用于斜撑等)。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
第611条  脚手板应当固定在金属管脚手架的横梁上。
第612条  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料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613条  当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第614条  移动教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第615条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第616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617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
第618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第619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一切绳索进行检查。
第620条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第621条  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第622条  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货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用的耐拉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5倍。
第623条  使用吊篮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所。
第624条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节 斜 道 与 跳 板

第625条  斜道坡度如大于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以15厘米为宜。通行手推车的斜道坡度不应大于1:7。斜道的宽度,如系单方向通行,不应小于1米,如系双向通行,不应小于1.5米。
第626条  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应为5厘米,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时,则其厚度应该根据计算决定。
第627条  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1:3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30~40厘米。
第628条  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应不致被压弯或发生滑动,斜道板的两侧应装上1米高的栏杆,必要时应装护板。
第629条  跳板搭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筑物上时,其底面应当备有合于下面建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证其稳固性。

第4节 梯 子

第630条  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分场(工区、变电所)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第631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632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
第633条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第634条  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第635条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第636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第637条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638条  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639条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第640条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第641条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第642条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第643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第644条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第645条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第646条  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公斤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分钟,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第647条  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第648条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软梯的架设工作。
第649条  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第5节 脚 手 架 的 拆 除

第650条  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651条  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第652条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
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的现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第653条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第654条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第655条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第6节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656条  在悬崖陡壁进行工作,必须遵守本章第1、2、3、4节的有关规定。参加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训练,并须戴安全帽,穿不滑的鞋,使用安全带。
第657条  安全带一定要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最好是固定在专门用来挂安全带的钢钎上。如用树干作基础时,必须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能否承受规定拉力。
第658条  用来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每六个月作一次定期试验,试验是已静荷重225公斤,悬吊5分钟,如有损坏或变形则不许使用。
第659条  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柱,架上1米高的木档屏;
(2)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3)在小路临山一面应作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第660条  在崖壁上工作时,如在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档板或安全网。

14. 起重和搬运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661条  各企业在进行大修、改进工程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条例,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662条  对于起重能力在50吨以上的起重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设备的定货、验收、试运传及鉴定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663条  接交起重设备时,应由交付单位提出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664条 对于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以及它的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设备全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665条  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第666条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667条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第668条  各式起重机、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考附录Ⅲ的有关资料。
*第669条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个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670条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第671条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第672条  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劳动部门公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第673条  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第2节 各 式 起 重 机

第674条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第675条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第676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煞车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677条  架空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当其行车速度超过0.5米/秒时,应设有切断电源的自动煞车装置。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方面驱动都应有二个煞车装置,但起重能力在30吨以下而按设备的结构又不能再装第二套煞车装置时,则容许在仅有一套煞车装置的情况下投入运行。
第678条  大型机组用的室内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第679条  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锁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第680条  静力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试验的方法是加上最大工作荷重量,提升离地约100毫米使其悬吊10分钟,然后将负荷增加10%,再吊10分钟,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新安装或大修后的起重机应将负荷增加25%,再吊10分钟,然后进行检查。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和高架起重机等在进行静力试验时,还应测量构架的挠曲弯度,其数值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见附录Ⅲ)。
第681条  动力试验是在起重设备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良好后进行。试验方法是将超过最大工作荷重量的10%的负荷悬吊于钩上,然后往复升降数次,并以同样负荷试验其运动部分和行程自动限制器。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运行。
第682条  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地予以接地。移动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电动行车小车,通过金属结构接地。
第683条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第684条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第685条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第686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第687条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第688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空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689条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第690条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第691条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692条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在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693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694条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695条  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第696条  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第697条  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缆可装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刨光木板作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中。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第698条  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第699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第700条  用两台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2)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的安全起重量;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
(5)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701条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第702条  起重机上平衡荷重物,严禁搬动或任意增减。
第703条  各式电动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
第704条  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第705条  卷扬机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起吊位置;否则,应使用自动信号。
第706条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
第707条  安装卷扬机时,滚筒中心线必须与钢丝绳保持垂直。第一个转向滑车到卷扬机的距离,应至少不小于6米。
第708条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煞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如煞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第709条  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五圈。
第710条  改变卷扬机滚筒的转动方向,只可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第711条  开动卷扬机前的准备及检查工作如下:
(1)清除工作范围内的障碍物;
(2)指挥人员、起重工和司机等应预先确定并熟悉联系的信号,以便工作协调,避免发生危险;
(3)指挥人员应与司机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卷扬的物件,在任何位置均能看见;
(4)检查各起重零件,如钢丝绳、滑轮、吊钩和各种连接器;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调整;
(5)检查转动部分有无毛病,特别是煞车装置,如不灵活可靠,应即调整或修理;
(6)检查卷扬机的基础是否牢固可靠,基础螺丝有无松动等现象;
(7)检查轴承、齿轮(或齿轮箱)、钢丝绳、滑轮等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8)如能空车转动,则设法转动一、二转,看各部分的传动机构有无故障,齿轮是否啮合,再详细检查各部螺丝、弹簧、销子等有无松脱,机器内部及周围有无妨碍运转的东西;
(9)如系电动卷扬机,应检查接地线、保险丝、电线、起动装置和制动器等的接头是否牢固良好。检查前应注意电源是否已断开。
第712条  卷扬机在运转中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往滑车上套钢丝绳;
(2)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
(3)当物件下落时用木棍来制动卷扬机的滚筒;
(4)站在提升或放下重物的地方附近;
(5)改正卷扬机滚筒上缠绕得不正确的钢丝绳。
第713条  用手摇卷扬机提升重物时,必须使卷扬机上的棘轮卡子卡在棘轮齿轮上。
第714条  手动卷扬机工作完毕后必须取下手柄。
第715条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履带式、铁路和汽车起重机),均应有随吊杆起落高度而定的最大负荷指示器,并应在驾驶员操作台旁边,挂有吊杆起落高度与其最大允许负荷的对照表格,使驾驶人员能正确地知道吊杆起升到某一个高度时所能提升的最大负荷。
第716条  禁止用铁路起重机或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来牵引车皮或其他重物。
第717条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与该线路的主管部门联系,做好防护措施或停止供电才可进行吊运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电力线路两旁附近工作时,起重设备(包括起吊物件)与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供 电 线 路 电 压
 1千伏以 下
 1~20千伏
 30~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330千伏
 
与供电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米)
 1.5
 2
 4
 5
 6
 7
        第718条  悬臂式起重机吊杆升起的仰角不准超过75度。起吊前应检查仰角指示器的位置是否符合实际。
第719条  悬臂式起重机空车行驶时,其吊杆应放在10℃~30℃左右的位置,吊钩应用绳索捆在吊杆上。如系汽车起重机,则应把吊钩挂在车前的横档上,以免吊杆及吊钩摆动,吊杆所放的位置应是行车的正前方,而转盘、吊杆以及吊钩上的滑车都应闸住。起重机回转时,吊钩滑车必须闸住。
第720条  履带式或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必须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不准碰上建筑物、电杆、电线、电杆拉线。
第721条  汽车起重机的吊杆如为折合式,当进行起重时必须将其伸直,不准弯曲起重。
第722条  使用汽车起重机起吊超过500公斤重量的物件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
如在松土地面上工作时,应在架脚下垫置道木。
第723条  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或抓煤机)轨道的终端,应设置缓冲器。轨道每20米应接地一次。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第724条  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度。
第725条  桥式起重机最高点与屋架最低点间应有10厘米以上的距离,行车和驾驶室的突出面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由地面到驾驶室或由驾驶室到行车走道,必须设有扶梯。沿行车轨道如有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40厘米,并应有栏杆,在行车运行中不准有人通行。
第726条  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音响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第727条  在露天工作的桥式、龙门式电动起重机的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取暖。
第728条  在桥式起重机轨道上进行检修时,检修地点两端应用钢轨夹具夹住,起重机不得开入该检修地区。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应将总开关和吊车滑行导线开关拉开,切断电源,并将吊钩挂起。装在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用时应停放在下面没有运行着的机组上空。
第729条  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将起重机开到轨道中间,切断电源并上好轨道夹。
第730条  用汽车、拖拉机牵引导线、地线或起重搬动物件时,除遵守第711条规定外,必要时还应在汽车或拖拉机司机处设置指挥司机的信号传递人员。

第3节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链式起重机

*第731条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1500毫米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Ⅲ录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
第732条  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第733条  钢丝绳或麻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上油,麻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第734条  U型螺栓的规定负荷,应按最小截面积8000牛顿/平方厘米计算使用。使用时其中一绳环必须扣在螺栓上,不准二绳环都扣在U型环上。
第735条  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小于300毫米(见附录Ⅲ)。
第736条  双头绳索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毫米,并经过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见附录Ⅲ)。
第737条  环绳及绳索必须经过1.25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738条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荷重和绳索夹角的关系见附录Ⅲ。
第739条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第740条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第741条  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第742条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用作一般的允许荷重的吊重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10牛顿计算,用作捆绑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5牛顿计算。
第743条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第744条  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第745条  无论是单面或双面吊钩,均应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规范,否则不准用在起重设备中。
第746条  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第747条  使用的滑车或滑车组,必须经常详细检查,如滑车边缘磨损过多、有裂纹或滑车轴弯曲等缺陷,均不准使用。
第748条  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第749条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第750条  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须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场指导和监护。
第751条  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纹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第752条  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必须安放在结实的或垫以硬板的基础上,以免在举重时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第753条  不准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任何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
第754条  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第755条  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势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第756条  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起动。
第757条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第758条  对没有制造厂铭牌或调换过零件(如链索、蜗母轮等)的链式起重机,应根据链索及蜗母轮的计算能力作荷重试验,以规定其工作荷重。链式起重机的检查和试验见附录Ⅲ。
第759条  链式起重机的链扣、蜗母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均应禁止使用。
*第760条 悬挂链式起重机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式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重物。
第761条  使用链式起重机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煞车以及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再进行工作。

第4节 人字架、走线滑子(缆索起重机)、绞磨和扒杆

第762条  组立人字架和走线滑子,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领导绑设,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规定。
第763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所用的圆木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圆木不准使用,所用的拖拉绳和地锚绳以及地锚均应经过计算。地锚的分布和埋没深度,应根据不同的土质而设计,地锚绳的安全系数应为拖拉绳的1.5倍。
第764条  人字架或走线支架的拖拉绳,不准挂设在未经计算过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第765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时,前后方绝对不准站人,同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能看见各处的较高的地方。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第766条  走线跑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当载重量大时尚应增加,以减低钢丝绳的弯曲应力。
第767条  使用人字架或走线滑子起重,应详细检查以下各项:
(1)基础或垫木以及地锚必须稳固;
(2)走线绳、拖拉绳应拉紧;
(3)走吊荷重不准超过允许荷重,也不准偏拉斜吊;
(4)地锚绳应拴紧,不准松动。
第768条  绞磨必须安设在平稳牢固的地方,并设有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固定机座的地锚和钢丝绳必须经过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6。
第769条  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准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的安全装置。
第770条  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推磨工人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进行。
第771条  选用扒杆应经过计算,扒杆至少应有四根拖拉绳,人字扒杆应有二根拖拉绳,所有拖拉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第772条  使用斜臂扒杆起重时,其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应小于30度,也不应大于75度。当斜臂扒杆与水平面所成角度为30度时,斜臂与起伏滑车组的夹角不应小于45度。
第773条  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荷重,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第774条  起重滑车组除了向扒杆所在的方面倾斜外,不准向其他方面倾斜。
第775条  滑车组在拉紧时,上下二滑车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第776条  由滑车组钢丝绳通至卷扬机中间的导向滑车必须有销子,起重时销子必须扣上。导向滑车的内角侧应避免站人。

第5节 人 工 搬 运

第777条  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第778条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第779条  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厘米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第780条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第781条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第782条  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好。
第783条  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二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第784条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第785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2)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3)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厘米,以便调节转变。
(4)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5)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第6节 车辆和船舶运输

第786条  汽车和畜力车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开车。
第787条  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第788条  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第789条  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第790条  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工作人员说明。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措施。
第791条  遇6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第792条  船上应备有求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洗澡。船未停妥,不准上下。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第793条  非驾驶人员严禁开船。
第794条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经考试合格,发驾驶许可证,方可驾驶。
(2)开车前应检查煞车、喇叭、方向机构是否正常,铲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铲架动作应正常。

(3)不准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乘车人员应拉牢把手,身体不准越出车子两侧,无关人员不准搭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车。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
(4)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起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车速每小时不准超过5公里,空车时不准超过10公里。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距,做好煞车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
(5)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米,并加强通风。
(6)铲车运输时,铲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铲架应收起绑好。

第7节 码 头 工 作

第795条  码头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应放在明显的地方。
第796条  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期间应铺上草包,以防滑跌。码头上不准堆积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第797条  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人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拉不住的缆绳应放手。要注意船上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拉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扎伤。
第798条  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高低相距0.5米以上者,应使用跳板或梯子。
第799条  扶梯、跳板使用前应先检查,并应搁在牢靠的地方。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第十五章 土 石 方 工 作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800条  在有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方进行土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第801条  开始挖土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802条  挖掘石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防止坍塌事故。
第803条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根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804条  在挖掘地区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第805条  在可能出现瓦斯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做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瓦斯用具及瓦斯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瓦斯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806条  沿轨道边缘进行挖土时,应设围栏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以防危险。
第807条  在交通拥挤地点、广场或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808条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米,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米。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809条  当发现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所有在下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离开工作面,然后组织工人将滑动部分先挖去,或采取防护措施再进行工作。在雨季和化冻期间,更应该注意土方坍落。
第810条  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狭窄,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厘米。
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811条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812条  开挖没有边坡的沟、井,必须根据挖掘的深度,装设支撑;开始装设支撑的深度,根据土壤的性质和湿度决定。如挖掘的深度不超过1.5米,可将两壁挖成小于自然坍落角的边坡,而不设支撑。
在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安全状况,有危险征象时,应立即加固。
第813条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814条  已挖出的基坑、沟槽等,遇到雨、雪浸湿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工作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土壤变化情况,如有滑动、裂缝等现象时,应先将其消除才可继续进行工作;
(2)土方有坍塌危险者,应先将积水排出,暂时停止工作;
(3)局部放宽土坡边坡或加固边坡,以保持稳定;
(4)坡顶附近,禁止行人或车辆通过。
第815条  拆除支柱木板的顺序应从下而上。一般的土壤,同一时间拆下的木板不得超过三块;松散和不稳定的土壤,一次不得超过一块。更换横支撑时,必须先安上新的,然后拆下旧的。拆卸工作必须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工作。
第816条  冬季挖土,在冻层深度范围内,可不设支撑,但超过此范围时,必须作适当的固壁支撑。

第2节 挖 土

第817条  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
第818条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819条  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820条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要大于70厘米。
第821条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订出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822条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823条  当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在举重壁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2)禁止任何工作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3)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824条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825条  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工作。
第826条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米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3节 打 眼 工 作

第827条  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1)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2)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3)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4)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5)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6)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828条  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1)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2)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3)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4)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829条  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830条  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831条  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832条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子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第4节 爆 破 工 作

第833条  进行爆破工作,必须订出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只许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执行爆破任务和帮助搬运爆炸物品。
第834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和携带,不准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应设专人管理。储存地点,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携带时,应放在专用的背包内,禁止把炸药和雷管放在衣兜里或揣在怀内。
第835条  对无效的炸药进行处理时,应采用可靠方法,不准任意销毁,一般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1)硝酸炸药��用爆炸法、溶解法、淹溺法或烧毁法;
(2)黄色炸药��用爆破烧毁法;
(3)导火线��用烧毁法;
(4)雷管��用爆破法。
第836条  炮眼装药前,应检查眼内是否还有钻粉及杂物,将眼内清理干净后方可装药。在同一工作地点一次放炮的炮眼,应全部打好后,再行装药。往炮眼内装药须用木棍轻轻送,不得用力过大压挤药包;严禁使用铁钎子往眼内推送药包。
第837条  放炮地点与建筑物距离不符合放炮的规定时,应在爆破点的上部加保护设施,防止岩石块飞出打伤人。
第838条  在放炮前,要把工具及爆破材料全部拿出现场。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退出现场200米以外。如为土方爆破,应在10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隐蔽。如采取深孔爆破并加大药力时,可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第839条  担任放炮人员,应经过学习并考试合格。采用电放炮时,接线与放炮必须由一人担任。
第840条  雷管和导火线连接时,应用特殊钳子夹雷管口部,严禁碰雷管汞部分或用牙代替钳子。
第841条  放炮前,要同附近工作人员及居民取得联系,并应在危险地区内,设立明显的红旗及标志牌,交叉路口应设专人看守。
第842条  爆破工作只准由一人负责统一指挥,必须在得到爆破指挥者同意后才能进行放炮。
第843条  炮响后,应详细检查是否有瞎炮,但必须等待20分钟后,方可回到坑口进行检查。
第844条  点导火线须用火绳或其他特殊方法。在同一基坑内不能同时点4个以上的导火线,如需要时,可集体连引导火线。
第845条  未响的炮眼和剩药的炮底,不准继续打眼或从炮眼里往外抽药和雷管。重新打眼时,要离瞎炮60厘米以上,并须与原来炮眼方向相同。
第846条  放完炮后,必须清点雷管、药包数目是否相符,再把剩余的雷管和药包退回仓库。
第847条  岩石经爆破后,松动的以及有裂缝的部分和孤石,须先用撬棍撬下或用大锤敲下后,才可在下面进行其他工作。在山崖上或斜坡上进行撬石工作应由上而下,工人应站在石头的两侧撬,严格禁止站在石头滑落的方向撬。用撬棍撬石,不准将棍端紧抵腹部,撬棍撬着地点的仰角在60℃以下时,不准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防止重石滑下发生危险。

第十六章 潜 水 工 作


第848条  潜水工作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专门潜水人员担任。
第849条  潜水员下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确认正常无异时,方可沿水绳下水;
(2)当头盔刚淹没水线下时,停止排气,检查潜水衣、头盔、接口、袖口等有无漏气现象,经信号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下潜;
(3)下潜速度一般不超过10米/分;
(4)到工作位置后,立即打信号报告,说明自己的感觉和情况,并将水绳按水流方向放置在身体的下游侧。
第850条  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开始前应先了解周围情况,调整好空气,辩明方向,然后进行工作;
(2)应将信号绳和气管在臂上缠一圈;
(3)应随时清理信号绳和气管,以免工作位置转移时缠绕;
(4)禁止将信号绳作他用,打信号要清楚,接到转移方向指示时,应先面对信号升和气管,再按指示方向前进;
(5)水下行走应侧身移动,不准在重吊物件、其他悬吊障碍物和船只下面穿过,不随意触动无关物体或水生物;
(6)应避免踏动淤泥,在淤泥上工作时,应调整空气,使潜水衣有一定浮力,当陷入淤泥中时,应缓慢小心调整空气,改变潜水衣的浮力,从淤泥中拔出来时,要注意防止放漂;
(7)使用调整阀时要谨慎小心,不准打开过大,防止放漂,在任何情况下,下肢不准高于头部;

(8)带着多根绳子进行工作时,应预先做好记号,工作时未查明是那根绳子前,不准冒险割断。进行复杂的水下作业时,必须利用“进行绳”来引导方向。
第851条  潜水员自水下上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上升前应清理信号绳和气管,收拾好工具,检查周围环境,开始上升时应向水面报告;
(2)应沿入水绳上升,并按减压规定进行减压,服从水面关于减压停休的命令;
(3)上升速度一般为5~6米/分;
(4)接近水面时,手抓前压重物,大量排气,并应注意防止头部与船底及其他物体相碰。
第852条  潜水员在进行水下闸门作业时,必须在闸门关闭以后下水,在闸门开启之前出水,并有可靠措施,保证潜水员在水下时不会误开闸门。
第853条  在水下检查闸门下放位置时,潜水员必须将身体避开,手扶门面。
第854条  在闸门漏水较大处工作时,应在离漏水处25~米处下水,下水前应先用物体试验吸力大小,防止潜水员被吸。
第855条  在水下坝体前工作时,工作段两边闸门不准开启放水。
第856条  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夜间水下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应注意下列各项:
(1)潜水作业船上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2)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出气泡的水面;
(3)必须保证在电气设备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员按减压规定上升出水。
附录Ⅰ 热力机械工作票
________分场 号数_______
工作负责人:___________参加工作人数:________人
(姓名、职称)
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工作期限: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开始
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完结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票签发人: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签名)
(3)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许可人:________日期:________
(签名)
(4)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从___年___月___日___时
___分开始工作
工作许可人:________工作负责人:_______
(签名) (签名)
(5)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长到:___年___月___日___时
___分
工作负责人:_______工作许可人:_______
(签名) (签名)
(6)工作人员已退出工作地点,工作以于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完结。工作票已交回。
工作负责人:______运行班长(或值长):______
(签名) (签名)
附录Ⅱ 储油罐的防火间距
1.一个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易燃油(闪点45℃以下) D 0.75D 0.5D
可燃油(闪点45℃以上) 0.75D 0.5D 0.4D
D为两相邻油罐中较大的油罐直径(米)。
不同性质的燃油,不同形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上列数值中的较大值。
浮顶油罐之间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上列数据的规定减少25%。
直径大于30米的地下易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米;直径大于25米的地下可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米。
2.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名称
 一个油罐区的总储量(米3)
 防火间距(米)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易燃油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可燃油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大于10米。
浮顶油罐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的规定减少25%。
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相应储量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附录Ⅲ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桥式、龙门式和高架起重机等进行静力试验时,其构架的挠曲度,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手动起重机��1/400跨距长度;
电动起重机��1/700跨距长度;
电动高架起重机��1/500跨距长度。挠曲度的测量,可用水平仪。在静力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残余变形,应查明和消除引起变形的原因;否则,起重机不准使用。
利用吊车起吊重物时,拴系物件的绳索所承受的拉力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
S= QMcosα
式中 S��每根绳索的拉力,牛顿;
Q��起吊荷重,牛顿;
M��拴系的绳索分支根数;
α��拴系的绳索与垂直方向所成的角度。
在任何情况下,绳索中的最大工作拉力不应超过它的最大容许拉力。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如下: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的拖拉绳��3.5;
用于人力开动的起重设备��4.5;
用于机器动力的起重设备��5~6;
用以绑扎起重物的绑扎绳��10;
用于载人的升降机��14。
--------------------------------------------------------------------------------
--------------------------------------------------------------------------------
--------------------------------------------------------------------------------
钢丝绳的工作荷重= 抗拉强度
--------------------------------------------------------------------------------
安全系数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换新或截除:
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节距(每股钢丝绳绕绳的一周的轴向长度)中,有下表内的断丝根数者应报废。
最初的安全 系 数
 钢 丝 绳 的 结 构
 6×19=114+1
 6×37=221+1
 6×61=366+1
 18×19=342+1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小于6
6~7
大于7
 12
14
16
 6
7
8
 22
26
30
 11
13
15
 36
38
40
 18
19
20
 36
38
40
 18
19
20
 钢丝绳中有断股者应报废。
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及超过原来钢丝直径的40%时,或钢丝绳受过严重火灾或局部电火烧过时,应即报废。
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应换新。
钢丝绳的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应换新。
钢丝绳受冲击负荷后,该段钢丝绳较原来的长度延长达到或超过0.5%者,应将该段钢丝绳切去。
钢丝绳弯转来的一头应用卡子(螺丝卡箍)夹牢,使用卡子的个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
(毫米)
 8.8
 11
 13
 17.5
 19.5
 24
 28
 32.5
 卡子个数
 3
 3
 3
 3
 3
 3
 4
 4
 两卡子间距离(毫米)
 70
 80
 100
 120
 140
 160
 200
 220
 环绳结合段的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毫米)
 每一结合段长度(毫米)
 环绳长度(米)
 钢丝绳的长度(米)
 19.5
19.5
22
22
25
25
30
30
 400
400
450
450
500
500
750

750
 8
10
8
12
8
12
10
15
 16.5
20.5
16.5
24.5
16.5
24.5
21.5
31.5
 双头绳索的结合段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
(毫米)
 每一结合段长度
(毫米)
 绳头长度
(毫米)
 12
16
19
22
25
30
 300
350
400
450
500
600~8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环绳的允许荷重与其张开角度的关系如下表:
环 绳 角 度
 
 45°
 60°
 90°
 120°
 容许荷重(%)
 100
 97
 86
 70
 50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
续表
编号
 工具名称
 检 查 与 试 验 质 量 标 准
 检查与试验周期
 1白棕绳
 检查:绳子光滑干燥无磨损现象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2钢丝绳
(起重用)
 检查:(1)接扣可靠,无松动现象
(2)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
(3)钢丝绳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限度以内
注:非经常使用的钢丝绳(如吊汽缸及转子专用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及显著的局部延伸现象
每月检查一次一年试验一次
 3
 铁 链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无磨损
(2)链节无裂纹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链条不应有断裂显著的局部延伸及个别链节拉长等现象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4
链式起重机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及裂纹,无打滑现象
(2)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撑牙灵活能起煞车作用
(4)撑牙平面垫片有足够厚度,加荷重后不会拉滑
(5)吊钩无裂纹变形
(6)润滑油充分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拉长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5
滑 车(绳子葫芦)
 检查:(1)葫芦滑轮完整灵活
(2)滑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吊钩无裂纹变形
(4)棕绳光滑无任何断裂现象(如有损伤须经详细鉴定)
(5)润滑油充分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检查:丝扣良好,表面无裂纹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
 一年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7
电动及机动绞车
 检查:(1)齿轮箱完整,润滑良好
(2)吊杆灵活,铆接处螺丝无松动或残缺

(3)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范围以内
(4)吊钩无裂纹变形
(5)滑轮滑杆无磨损现象
(6)滚筒突缘高度至少应比最外层绳索的表面高出该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放至最低位置时,滚筒上至少剩有5圈绳索,绳索固定地点良好
(7)机械转动部分防护罩完整,开关及电动机外壳接地良好
(8)卷扬限制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毫米时自动停止
(9)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10)制动器灵活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升起100毫米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显著的局部延伸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静力试验
 六个月检查一次(3)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7) (8)(9)(10)每月试验检查一次一年试验一次
 8
桥型起重机
 检查:仔细检查整部起重设备及其各个部件
保险及防护装置
卷扬限制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毫米时自动停止
车轨末端行程限制器作用灵活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煞车灵活
齿轮、轴上螺栓、销键、靠背轮、煞车盘防护罩牢固完整
起重机部件: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范围以内
吊钩无裂纹及变形,销了及滚珠轴承良好
滚筒突缘高度至少比最外层绳索表面高出该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放在最低位置时,滚筒上至少剩有5圈绳索,绳索固定点良好
齿轮箱良好,轴承无严重磨损
葫芦链节无严重锈蚀裂纹,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撑牙灵活
起重机及电动机开关外壳接地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吊车应进行静力试验,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悬吊10分钟,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并测量构架挠曲度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一)一个试验检查一次
(二)结合大、小修进行检查
定期试验:常用的一年进行一次;不常用的,每三年进行一次
 9
千斤顶
 检查:(1)顶重头形状能防止物件的滑动
(2)螺旋或齿条千斤顶,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的装置良好
(3)螺纹磨损率不超过20%
(4)螺旋千斤顶,自动制动装置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结果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
一年试验一次
 10吊钩
检查:(1)无裂纹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试验: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用放大镜或其他方法检查,不应有残余变形,裂纹及裂口一年试验一次
 11安全带
 检查:(1)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2)皮带各部接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试验:以225人公斤重物悬吊5分钟,无损伤或局部延伸现象
每月检查一次六个月试验一次
 

注 (1)新的起重设备和工具,容许在设备证件发出日起12个月不需重新试验。
(2)一切机械和设备在大修后必须试验而不受规定试验期限的限制。
(3)各项试验结果应作记录。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以下简称《安规》)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特作本补充规定。原《安规》第二章中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1 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1.1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
1.1.1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补充规定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冲灰、输灰系统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1.1.2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但对一览表中虽未列入而按1.1.1或1.1.2任何一项规定应填用工作票的工作,仍应填用工作票。
工作票的格式见附件1。
1.2 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对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
1.3 在生产现场进行不填用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应根据直接领导人的口头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若工作由非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在开工前还必须得到当值运行值班人员的允许。
1.4 同一车间由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一般应由车间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1.5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1.6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2.1 工作票签发人
2.1.1 工作票应由车间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
2.1.2 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厂有关部门考核、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本班组管辖的设备系统,且同其他班组工作无关的工作票,但公用系统、主机组及某些重要辅机(由电厂自行规定)的检修除外。
2.1.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1.3.1 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1.3.2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2.1.3.3 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2.1.3.4 了解检修工艺。
批准后的工作票签发人(包括车间主任、副主任)名单应由发电厂书面公布。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2 工作许可人
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运行正、副班长担任,必要时班长可以指定经过车间批准的、有能力正确执行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但主要设备大、小修和公用系统除外。
车间批准的工作许可人和由于变动工作岗位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担任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 工作负责人
2.3.1 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1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3.1.2 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2.3.1.3 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2.3.2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一级工、学徒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2.3.3 车间批准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4 集中检修单位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运行单位担任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尚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写
3.1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1.1 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
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截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按《安规》规定应加锁的截门。
3.1.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1.3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3.1.4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3.1.3及3.1.4两项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3.1.6 大、小修工作的安全措施项目较多,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对工作项目虽不属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页,格式见附件2。
3.2 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2.1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3.2.2 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
3.2.3 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3.2.4 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3.2.5 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3.3 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4.1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4.2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热机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3)取代此项检查。
4.3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4.3.1 氢汽、瓦斯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4.3.2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车间批准的其他安全措施。
4.3.1及4.3.2两项中,凡属电动截门应将电动截门的电源切断。热机控制设备执行元件的操作能源也应可靠地切断。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5.1 签发工作票
5.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5.1.2 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两份。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班长。
5.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各个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填在由其负责的那一项工作内容之后。
5.2 接收工作票
5.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班长,由运行班长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5.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5.2.3 运行班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2.4 必须经过值长或单元长审批的工作票,应由发电厂作出明确规定,印发运行班组及有关车间科室。
5.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5.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和值长或单元长意见,由班长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发电厂自定)应由班长或司机、司炉监护执行。

5.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系单,送电气运行班长拒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如果工作负责人符合《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要求的条件,能按《安规》第77跳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则可不使用停电联系单。
5.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应报告运行班长,经运行班长了解执行情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5.4 工作许可
5.4.1 《安规》第77条关于”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5.4.2 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5 开始工作
5.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5.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并经双方同意。
5.6 工作监护
5.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规》第75条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5.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5.7 工作延期
5.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班长、单元长或值长)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5.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5.7.3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5.8 检修设备试运。
5.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5.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4),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5.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5.9 工作终结
5.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9.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5.9.3 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双方各留一份。
5.9.4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变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5.9.5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5.9.6 每月底由车间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已执行的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附 件 1
电 厂 热 力 机 械 工 作 票
______车间_______班组 编号:________
工作负责人:________2.参加工作人数:______人
附页:________张
3.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计划工作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时___分开始,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时___分完结。
5.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措施执行情况:
 工作票签发人: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接票人: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_分
7.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8.补充措施执行情况:
 批准工作结束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时______分。
值长:_____月____日 单元长:____月____日 工作许可人:
____月____日 值班负责人:____月____日
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时_____分许可开始工作。
工作许可人:_________工作负责人:__________
工作负责人变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分原工作负责人离去,变更为____担任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______工作许可人:______
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长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时______分。
值长:_____单元长:_____工作许可人:_____工作负责人:_______
工作终结: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全部工作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结束。 工作负责人:_______工作许可人:_________
14.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可以工作:
 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附 件 2
电厂热力机械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
_______车间_______班组 工作票编号:________
5.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措施执行情况
 工作票签发人:____________ _______月_______日
7.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8.补充措施执行情况
值长:________ ______月______日
工作许可人:__________ ______月_______日
附 件 3
电厂热机检修工作停电联系单
编号__________
工作票号
   值长(单元长)
   停电设备
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
热机申请人(班长)
   电气接受人(班长)
      申请停电时间 月 日时 分
 停电措施
执行完时间 月___日时 分
 停电措施执行人   已通知热机负责人 ___月____日时 分
 附 件 4
电厂热机检修试转送电联系单
编号__________
工作票号
   值长(单元长)
送电设备
名称
热机申请人(班长)
   电气接受人(班长)
申请送电时间 月 日时 分
 送电完毕时间 月 日时 分
 送电措施执行人
   已通知热机负责人 ___月____日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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