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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1 03: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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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人

通道

工作票

安全措施

不准

杂谈

分类: 安全伴我行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三章 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四章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五章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第六章 锅炉设备的检修

第七章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第八章 管道、容器的检修

第九章 化 学 工 作

第十章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

第十一章 水 银 工 作

第十二章 电 焊 和 气 焊

第十三章 高 处 作 业

第十四章 起 重 和 搬 运

第十五章 土 石 方 工 作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第1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尘、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3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8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4节 设备的维护
第33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5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37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8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39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5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1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43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44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5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46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6节 工具的使用
(一)一 般 工 具
第47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48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抢大锤,不准有人靠近。
第49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50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51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52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3条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4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5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和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6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7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号--□)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8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9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60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殊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容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61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三)风 动 工 具
第62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3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64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5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喷 灯
第66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67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8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69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70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Ⅰ各项制订。
第71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注 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
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72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73条 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74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75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6条 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77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78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
(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
(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5)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6)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
(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
(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9)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10)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79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80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81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82条 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第83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84条 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
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3个月。
第85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86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第87条 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第三章 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88条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讯设备。
第89条 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
第90条 在运煤设备运行中,禁止不停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
第91条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通知运行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92条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
第93条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第94条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有必要时应戴安全帽。
第95条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接动导为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节 厂 内 铁 道
第96条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第97条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
第98条 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第99条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
第100条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第101条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102条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
第103条 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汽门关闭,压火下闸,将车门上锁。
第104条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第105条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3节 储 煤 场
第106条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路应畅通。
第107条 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间至少应有1.5m的距离,如有装煤或卸煤的机器(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须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放宽。
第108条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一般应不大于200mm×200mm。
第109条 寒冷地区的发电厂,卸煤车内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第110条 工人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时要注意站的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第111条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第112条 卸煤工应熟悉各种刑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第113条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第114条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第115条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第116条 用小推车人工推煤时,前后车辆要保持一定的距离,禁止蹬上推煤车。煤车须有煞车装置,禁止使用损坏了的煤车。
第117条 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第4节 各 式 运 煤 机
第118条 所有运煤机(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机、扒煤机、推煤机、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煞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第119条 桥式及龙门抓煤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第120条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运煤机旁逗留。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121条 司机开动运煤机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始可起动。
第122条 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
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望或走出操作室。
第123条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第124条 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拉开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还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第125条 坦克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最大高度。
第126条 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倒。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第127条 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
第128条 更换钢丝绳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第129条 轮斗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起动时应先发出音响信号。推土机配合轮斗机作业时,应保持3m的安全距离。
第130条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2)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
(3)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4)当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5)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挂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6)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
第5节 运煤皮带
第131条 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第132条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原设计安装事故停机按钮者,应更换为“拉线开关”。沿运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第133条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第134条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在运行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机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部分。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第135条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第136条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第137条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第138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外人进入以上地点时,应先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并遵守注意事项。
第139条 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
第6节 原 煤 斗
第140条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第141条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第142条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第143条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第144条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2)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3)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度)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4)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5)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时,除了执行上述第(2)、(3)、(4)项的安全措施外,还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煤斗工作。
第145条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第四章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146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附录Ⅱ)。
第147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148条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149条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第150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
第151条 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152条 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
第153条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第154条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第155条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第2节 卸 油 工 作
第156条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第157条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重油一般不超过80℃。
第158条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第159条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
第160条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第161条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第162条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煞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第163条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第164条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第165条 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第166条 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第167条 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进,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第3节 燃油的储存管理
第168条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第169条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2)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170条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171条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第172条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第173条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第4节 燃油设备的检修
第174条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第175条 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都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第176条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177条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应明确规定。在油区内的燃油设备上动火,须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178条 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他的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第179条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第180条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第181条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第八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第五章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182条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炉升火斯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第183条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第184条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第185条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第186条 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
第187条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
第188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189条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处理。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5.884兆帕的:0.294兆帕;
额定汽压>5.884兆帕的:0.490兆帕。
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
第190条 安全门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试验。
第2节 吹 灰
第191条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第192条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出吹灰管。
第193条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第194条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
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第3节 排 污
第195条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第196条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启动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第197条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第198条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第4节 除 焦
第199条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第200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 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第201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第202条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第203条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司炉同意。除焦时,司炉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司炉操作处所,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第204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弟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第205条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须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206条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第207条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品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第5节 出 灰
第208条 担任出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训练。
第209条 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第210条 出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一定的地方。
第211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出灰。出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
第212条 出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第213条 出灰前应先通知司炉,在司炉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出灰”的标志”。出灰完毕后也应通知司炉。
第214条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应无人工作或逗留。
第215条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须力求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第216条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第217条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须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出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第218条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2米,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
第219条 运灰铁道应尽可能平坦。运灰的铁道应保持畅通,并应经常清除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
第220条 灰车须有煞车装置。不准使用损坏了的灰车。
第221条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第222条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223条 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 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第224条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第225条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
第226条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227条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第6节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第228条 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第229条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第230条 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
第231条 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分场领导的同意。
第232条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须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第233条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第234条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站,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
第235条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第236条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

 

第六章 锅炉设备的检修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237条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第238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记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第239条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40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第2节 燃 烧 室 的 清 扫
第241条 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第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班长。
第242条 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第243条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第244条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第245条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第246条 若燃烧室甚高,须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验收。
第247条 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第248条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第3节 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第249条 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第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第250条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第251条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抬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
第252条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第253条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第254条 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第255条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
第256条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第257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第4节 煤粉仓的清扫
第258条 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
第259条 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边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不准开启”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入工作。
第260条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二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要拿住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也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
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第261条 煤粉仓内必须使用12伏的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残留在煤粉仓内死角处的积粉内。
第262条 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第263条 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第264条 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第265条 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第266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煤粉仓内,然后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
第5节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鼓内部的检修
第267条 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汽鼓人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按第237条的要求检查该炉是否确已与各母管和总管可靠地隔断。
第268条 打开汽鼓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 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汽鼓内。
第269条 工作人员进入汽鼓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鼓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在汽鼓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第270条 进入汽鼓的工作人员,衣袋中不准有零星物件,以防落入炉管内。
第271条 在汽鼓内清洗汽鼓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监护。
第272条 在清洗工作开始前,应检查洗管器的电动机、电线和行灯是否完好,电动机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刀闸及开关须有良好的绝缘把手。
第273条 汽鼓内禁止放置电压超过24伏的电动机。电压超过24伏的电动机只能放在汽鼓外使用。
第274条 在汽鼓内用电动洗管器清洗排管时,指定操作电动机开关的工作人员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取汽鼓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根据汽鼓内工作的需要,操作电动机的开关。操作电动机的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275条 洗管器软轴放入汽鼓内的部分不可过长,以免不能伸直而搅伤人身或搅缠衣服。
第276条 洗管器放入炉管内以后,才可通知启动电动机。洗管器从炉管抽出以前,须先通知停止电动机。
第277条 如使用高压水洗管器清洗炉管时,应有人负责高压水阀门的开关工作,按着清洗工作人员的要求来开关阀门。在高压水洗管器放入炉管以前,不准开启水门,在未将水门关闭之前,不准将洗管器抽出管外。
第278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汽鼓内部后,始可关闭人孔门。
第6节 燃烧室内的检修
第279条 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清扫燃烧室时,分场领导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实没有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着的热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石旋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并按第237、238、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第280条 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可由电工安设110、220伏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110、220伏的临时电灯。
第281条 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要开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需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先到锅炉外面,待吸风机开出,锅炉内部灰尘减少后再进入。
第282条 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记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
第7节 烟 道 内 的 检 修
第283条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一般应先清扫烟道,如因工作紧急不能预先清扫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239、250等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烟道灰斗内的灰渣,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事先清除。
第284条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有一人站在人孔外面递送材料和工具并进行监护。
第285条 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木板,并固定牢。
第286条 在烟道内进行工作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须起动吸风机来加强通风时,应符合第254条的要求。
第8节 转动机械的检修
第287条 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35条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288条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切断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正式通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已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内。
第289条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第290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关孔、门。
第291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
第292条 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始可试运行。
第293条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第9节 水压试验
第294条 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须检查炉内各部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并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
第295条 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汽鼓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汽鼓内的工作人员离开。
第296条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第297条 禁止在带压进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须先将压力降到符合第189条的规定。
第298条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了解放水总管处无人在工作,才可进行;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则须取得运行班长的同意。放水完毕后,须再通知运行班长。
第299条 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可进行检查。
                       第七章 ()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300条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第301条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第302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1)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
以上工作须由分场领导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第303条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189条规定。
第304条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第2节 汽轮机的检修
第305条 揭开汽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2)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第69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3)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第306条 大修中须将汽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
(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3)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使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4)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第307条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第308条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2)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须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3)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4)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须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第309条 装卸汽机转子,须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第310条 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311条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2)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不准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3)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不准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接合面。
第312条 盖上汽缸盖前,须先由分场领导检查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方允许盖上。
第313条 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2)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入内;
(3)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4)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5)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的开关;
(6)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第314条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第315条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第316条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
第317条 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第318条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第3节 凝 汽 器 的 清 洗
第319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值长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第320条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伏行灯。
第321条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第322条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
第4节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第323条 只有经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后,才可进行热交换器的检修工作。
第324条 在检修以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25条 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疏水门应打开。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第326条 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楮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第327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5节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第328条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第329条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330条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31条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
第332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第6节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第333条 进入喷水池和冷水塔内工作,必须事先得到分场领导和运行班长的许可。
第334条 进入喷水池或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第335条 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第336条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第337条 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围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毫米,旁边应有便道。
第338条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消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第339条 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静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须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第340条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第341条 检修冷水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做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第342条 检修冷水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不准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第343条 使用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第344条 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第345条 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如有坠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第7节 水 轮 机 的 检 修
第346条 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严密关闭进水闸门,排除输水钢管内积水,并保持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2)放下尾水门,做好堵漏工作;
(3)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4)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5)切断水导轴承润滑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
第347条 在蜗壳或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时,不准将绳索绑扎在导水叶与水轮之间。
第348条 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水轮和水车室内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并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在内,同时要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标志。
第349条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并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标示牌。
第350条 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351条 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并有足够照明。
第352条 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人孔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在封闭蜗壳人孔时还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第八章 管道、容器的检修
第1节 汽、水管道和瓦斯、油管道的检修
第353条 汽、水管道及瓦斯、油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第354条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他部分隔断,放去内部的汽、水、油或瓦斯。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将这些操作以及发出许可工作的通知,详细地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第355条 检修人员只有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关于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后,始可进行工作。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油或瓦斯流入的可能。
第356条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357条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须先把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须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
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格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第358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第359条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但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分场领导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第189条的规定执行。
第360条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第361条 在瓦斯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石棉垫、阀门、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瓦斯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压缩空气或蒸汽通入管道进行吹洗,将残留的瓦斯完全排出,并用小动物和仪器试验,证明管道内无瓦斯存在,始可开始工作。
第362条 在可能有瓦斯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必须戴防毒面具,并尽可能在上风位置上工作;
(2)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3)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在监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4)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钢制的工具时,应涂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5)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6)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第363条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瓦斯管道的不严密性。
第364条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瓦斯管道。可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瓦斯管道是否潜漏泄,禁止用火焰检查。瓦斯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第365条 检修后的瓦斯管道,须进行瓦斯泄漏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第366条 检修油管道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必须特别作好防火措施。
第367条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第2节 地下管道
第368条 地下管道的检修,应遵守本章第1节的规定。
第369条 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二人。
第370条 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第371条 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栏,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
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40厘米)或固定的铁梯。
第372条 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第373条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禁止使用煤油灯照明,可用12~36伏的行灯。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第374条 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须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第375条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第376条 进入有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二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第377条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第378条 有关分场领导应掌握有那些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检修开始前,应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注意。
第379条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
预防一氧化碳及煤气中毒,须戴上有氧气囊的防毒面具。
第380条 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3节 容 器 内 的 工 作
第381条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分场领导人的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第382条 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第478条的规定进行。
第383条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384条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385条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第386条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第387条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第九章
第1节 取 样 工 作
第388条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第389条 汽水取样必须通过冷却装置,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第390条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有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第391条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第392条 在电气设备上取油样,应由电气分场指定的人员操作,化验人员在旁指导。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取油样,应取得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第393条 在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人要站在栏杆的外面。取样时要握紧铁锹,并逆向煤流的方向取煤。
第394条 上煤车取煤样,应事先与燃料值班人员联系好,只有确信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才可上煤车取煤。
第395条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必须事先与有关值班人员联系,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章内的有关规定。
第2节 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
第396条 化验人员应穿工作服。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第397条 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也不准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在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
第398条 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第399条 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应用滴定管或吸取器吸取。
第400条 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
第401条 不准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第402条 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第403条 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第404条 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爆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第405条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第406条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三分之二。
第3节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第407条 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第408条 使用和装卸这些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置,以防吸入尺扬的药品粉末。
第409条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第410条 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第411条 不准把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第412条 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第4节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第413条 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第414条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品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须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第415条 搬运密封的浓酸或浓苛性碱溶液的坛子时,应将坛子放在牢固的木箱或框篮内(口朝上),并用软物塞紧。木箱或框篮上应有牢固的把手,由二人搬一个坛子,不准由一个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木箱或框篮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禁止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坛子。
第416条 搬运的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地点设有水源和急救站。
第417条 凡属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则须装强力的通风设备。
第418条 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准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开启法兰泄压。无送气门、空气门的槽车和不准承压的槽车,都禁止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第419条 从酸槽或酸坛中取出酸液,一般应用虹吸管吸取(但不准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玻璃盆或陶磁盆。
第420条 配制稀酸时,禁止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少量地缓慢地滴入水内,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剧烈发热。
第421条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第422条 开启苛性碱桶及溶解苛性碱,均须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苛性碱时,可先用废布包住,以免细块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要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第423条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准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围栏及明显的标志。
第424条 酸碱罐的玻璃液位管,应装金属防护罩。
第425条 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医务所急救。当浓配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第426条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氢氟酸应盛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日光下曝晒;
(2)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遵照第414条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须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3)淡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红白带围起,并派人看守,禁止接近;
(4)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入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5)严禁将酸洗废液直接排放入河流。
第5节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427条 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第428条 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氯瓶禁止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为增加氯气挥发量,应用淋水法,但水温不宜过高,更不准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第429条 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可与水接触,以防腐蚀。
第430条 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出余氯。
第431条 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浊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第432条 拆卸加氯机时,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地方休息。
第433条 在用酒精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第434条 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第十章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
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第435条 氢冷发电机的冷却介质,由氢气换为空气,或由空气换为氢气的操作,应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在置换过程中,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第436条 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在制氢电解槽氢气出口管上应有带报警的氢中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第437条 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以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第438条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第439条 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气的管路也应隔断,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第440条 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第441条 制氢室内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储氢缸周围(一般在10米以内)应设有围栏,在制氢室中和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第442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
第443条 禁止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制氢室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第444条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按照第443条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445条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第446条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关于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二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
第447条 油脂和油类不准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第448条 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供进行与碱液有关的工作时应用;还应备有稀硼酸溶液,以供中和溅到眼睛或皮肤上的碱液。在配制电解液工作中,关于处理碱液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第九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第449条 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第450条 不要用水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第451条 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止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第452条 制氢室和机组的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第453条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应经常洗涤,保持清洁。
第454条 做水银仪表工作不准用手直接接触水银,应戴乳胶手套(外科手术用的)。禁止用嘴含工具吸水银。
第455条 禁止在水银仪表工作的房屋内饮食。
第456条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饭前和工作后应仔细洗手和洗脸;
(2)工作结束后换下工作服;
(3)每天工作结束后洗澡;
(4)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中毒情况应及时治疗。
第457条 水银仪表的修理场所须和其他房间隔离(即在同一楼房内应设在底层),应装有机械通风的设备,并定期测量室内含汞量。
第458条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墙壁须涂刷油漆,油漆的高度应占墙壁高度的三分之二。
第459条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地面应平滑、严密无缝(如水磨石地面),地面应略向一边倾斜,排水沟应有单独的积水井。
第460条 水银仪表修理台的台面须光滑无缝,四周边缘应高起,台面的一角较低,在该角下面接有排出管,使落在台面上的水银经该管流入放在下面并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第461条 水银应妥为保管,盛水银的容器必须紧密封闭。
第462条 往仪器内部灌注水银时,盛水银的容器内必须浮盖一层清水。
第463条 从仪表往外放水银时,在任何场所,都须放入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第464条 在拆卸仪表时,如发现有水银附着在零件的表面上,应把零件放在盛有汽油的容器内,用毛刷将水银刷干净。
第465条 为了避免水银从容器中溢出,真空表的容器应做成封闭形的,但仍应保持容器和外界大气相连通(例如可采用穿有50~60毫米高玻璃管的橡皮塞)。
第466条 如果气压表和真空表的水银容器没有盖,必须在水银面上浮盖一层1~2毫米厚的甘油,以防水银蒸发。
第467条 玻璃的水银真空表或气压表,须装在木制的或金属制的匣子内,匣子的一面,装上保护玻璃,以便观看。
第468条 厂房内如发现仪表漏出水银,应立即报告热工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第469条 水银工作所用的工具不准外借他人使用。
第470条 水银工作用过的废棉纱、抹布以及清除的垃圾不准随意抛弃,应埋入较深的土坑内。
第471条 修理水银行应遵守本章的规定。报废的水银灯和水银器件不准乱抛,应集中保管,妥善处理,防止水银扩散。

第十二章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472条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始可允许工作。
第473条 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 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第474条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第475条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第476条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第477条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第478条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才准许焊接。
第479条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贱引起火灾。
第480条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第481条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482条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第483条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484条 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485条 在锅炉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爆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3)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4)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第486条 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第487条 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第七章第5节的有关规定。
第2节 电 焊
第488条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风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489条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第490条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第491条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米为绝缘软导线。
第492条 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密闭箱匣内。
第493条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第494条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几项基本要求:
(1)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2)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3)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4)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第495条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
保护罩。
第496条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1)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2)电焊手套;
(3)橡胶绝缘鞋;
(4)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第497条 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第498条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第499条 电焊工在合上或接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第500条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第501条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第502条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第503条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第504条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第505条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第3节 气 焊
第506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第507条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第508条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第509条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米。
第510条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第511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第512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第513条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毫米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6)用汽车、马车或铁道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曝晒;
(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8)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一) 电石的保管和处理
第514条 电石的搬运或保管,必须装在金属桶中,并加以密封。桶上注明“电石”和“防潮防火”字样。在雨天搬运时,应做好防雨措施。
第515条 储存电石的仓库须干燥、严密不透水,并应具有耐火性能。仓库内不准敷设自来水管和采暖管道。仓库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第516条 开启电石桶时,可用剪刀或开筒刀和用黄铜制成的凿子和手锤,禁止用喷灯、焊枪及能引起火星的金属工具。同时不准在火旁开桶,开桶的地方不准吸烟。
第517条 电石桶须放在离地200毫米以上的台架上。
第518条 打碎电石或称量电石时,应戴口罩 、防护眼镜和手套。并应随时注意收集打碎的电石粉末,以免与带有水分的空气接触而产生乙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
第519条 打开了的电石桶必须用不透水的盖子紧罩着。
第520条 扑灭电石火灾应用干砂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准用水。
(二)乙 炔 发 生 器
第521条 禁止使用移动式浮筒乙炔发生器。
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及焊接工作场所至少10米,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以免发生爆炸。
第522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准接近乙炔发生器。在放置乙炔发生器的房间里,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房间内不准采取明火方法取暖,应采用水暖和汽暖取暖设备,且应与发生器至少相距1米。
第523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准漏气,检查时应用肥皂水,不准用火。
第524条 配制乙炔发生器的零件,不准使用纯铜(紫铜),以免产生乙炔铜的危险,可采用含铜70%以下的合金。
第525条 除专门使用电石粉的乙炔发生器外,一般的乙炔发生器不准装用电石粉。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含磷过高的电石。
第526条 向乙炔发生器装料时,应预先将电石敲成适当大小的碎块。禁止将电石在乙炔发生器装料筒中用铁棒捣碎。
第527条 使用水管给水式的乙炔发生器,所装的电石不准超过电石桶容量的一半,以免石灰将输气管和给水管的管口堵塞而发生爆炸。
第528条 清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石灰浆,应在每一批电石完全分解且分解室内的温度必须在50℃以下时,方可清除。清除出的石灰浆,应送到废料坑。
第529条 密闭式乙炔发生器应装压力表和安全门,经常保持其所规定的压
力,浮筒式乙炔发生器应装橡胶薄膜,在水桶上装刀刃,当浮筒爆起时能刺破薄膜,不准使用重物压着发生器的气室以增加压力。提放浮筒应轻提轻放,人体应避开浮筒上方。
第530条 乙炔发生器冻结时,只可用蒸汽和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化。
第531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水封安全器,否则禁止使用。
第532条 修理乙炔发生器时,应先把电石桶取出,用水洗干净后,方可进行。如经过焊接处理,应待冷却后方可再使用。
第533条 取装电石时,必须带手套,不准直接用手接触电石。
第534条 在工作场所设置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储存电石的数量不准超过10公斤;
(2)在一台设备装置上连接的焊枪,不准超过两个。
第535条 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不准放在生产厂房内,应放在室外或专用的房间里。
第536条 更换电石后,必须将容器内含有空气的乙炔尽量放净。
第537条 在焊接工作结束时,应将乙炔发生器内的电石和电石渣加以清除。
第538条 乙炔发生器的水封安全器必须保持垂直。
第539条 开始工作前,必须检查水封安全器没有漏气和冻结,然后注入净水,其水位可注至控制阀中有水缓慢流出或滴出为止(但注水和检查水位的工作,必须在停止输气时进行)。在工作中每班至少须用控制阀检查水位两次,在每次发生回火后也应检查一次。如发现水位降低,必须加水补充,但水位不得高于控制阀,以免妨碍乙炔通过水封安全器而破坏焊枪的正常工作。
第540条 在停止供给乙炔时,不管焊枪的阀门是否关闭,水封安全器的进气阀门必须关闭。
第541条 在寒冷天气进行气焊工作,水封安全器的外壳可用毡子包上,或使用氯化钠或氯化钙水溶液。
第542条 低压水封安全器的乙炔导管下端,应比安全管下端为低,以便发生回火时使爆炸气体经安全管排入大气中,而不致侵入乙炔发生器。
第543条 厂内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门,安全门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防伤人及引起火灾。管道及阀门应每天检查,保持不漏。不准在没有吹净的乙炔管道系统上动火。每次工作完毕,应将软管拆下。
(三)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
第544条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第545条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546条 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进行水压试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第547条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第548条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改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第549条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第550条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第551条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第552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中离不得小于8米。
第553条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第554条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第555条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第556条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四)减 压 器
第557条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第558条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1)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2)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皮垫或胶垫代替);
(3)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第559条 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第560条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第561条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第562条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须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须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第563条 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五)橡 胶 软 管
第564条 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须用1.961兆帕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须用0.490兆帕的压力试验。二种软管不准混用。
第565条 橡胶软管的长度一般为15米以上。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第566条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第567条 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第568条 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第569条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六)焊 枪
第570条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
第571条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第572条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第573条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第4节 氩 弧 焊
第574条 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575条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第576条 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第577条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
第578条 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砍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灭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
                             

 

 

 

 

 

 

 

 

 

 

 

 

 

第十三章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579条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580条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581条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 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第582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第583条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米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第584条 在没有脚 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585条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第586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第587条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栓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第588条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第589条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第590条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591条 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592条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593条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
第2节 脚 手 架
第594条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第595条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但静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厘米。
第596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塔靠在楼板的木罚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
第597条 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598条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子。
第599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米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厘米高的护板。
第600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第601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第602条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603条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第604条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第605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606条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607条 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第608条 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接连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第609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第610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铰链适用于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角(用于斜撑等)。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
第611条 脚手板应当固定在金属管脚手架的横梁上。
第612条 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材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613条 当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第614条 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第615条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第616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617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
第618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第619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一切绳索进行检查。
第620条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第621条 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第622条 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5倍。
第623条 使用吊篮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所。
第624条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试井等处的,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节 斜 道 与 跳 板
第625条 斜道坡度如大于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以15厘米为宜。通行手推车的斜道坡度不应大于1∶7。斜道的宽度,如系单方向通行,不应小于1米,如系双向通行,不应小于1.5米。
第626条 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应为5厘米,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时,则其厚度应该根据计算决定。
第627条 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13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30~40厘米。
第628条 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应不致被压弯或发生滑动,斜道板的两侧应装上1米高的栏杆,必要时应装护板。
第629条 跳板搭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筑物上时,其底面应当备有合于下面建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证其稳固性。
第4节 梯 子
第630条 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分场(工区、变电所)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第631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632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
第633条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第634条 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第635条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第636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第637条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638条 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639条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第640条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第641条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第642条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第643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子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第644条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第645条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第646条 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公斤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分钟,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第647条 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第648条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软梯的架设工作。
第649条 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第5节 脚 手 架 的 拆 除
第650条 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2)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
(3)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651条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
第652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第653条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第654条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第655条 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第6节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656条 在悬崖陡壁进行工作,必须遵守本章第1、2、3、4节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训练,并须戴安全帽,穿不滑的鞋,使用安全带。
第657条 安全带一定要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最好是固定在专门用来挂安全带的钢钎上。如用树干作基础时,必须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能否承受规定拉力。
第658条 用来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每六个月作一次定期试验,试验是以静荷重225公斤,悬吊5分钟,如有损坏或变形则不许使用。
第659条 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柱,架上1米高的木挡屏;
(2)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3)在小路临山一面应作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第660条 在崖壁上工作时,如在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挡板或安全网。

第十四章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661条 各企业在进行大修、改进工程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条例,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662条 对于起重能力在50吨以上的起重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设备的定货、验收、试运转及鉴定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663条 接交起重设备时,应由交付单位提出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664条 对于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以及它的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设备全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665条 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第666条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667条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第668条 各式起重机、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考附录Ⅲ的有关资料。
第669条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670条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第671条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第672条 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劳动部分公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第673条 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第2节 各 式 起 重 机
第674条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第675条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第676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煞车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677条 架空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当其行车速度超过0.5米/秒时,应设有切断电源的自动煞车装置。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方面驱动都应有二个煞车装置,但起重能力在30吨以下而按设备的结构又不能再装第二套煞车装置时,则容许在仅有一套煞车装置的情况下投入运行。
第678条 大型机组用的室内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第679条 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第680条 静力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试验的方法是加上最大工作荷重量,提升离地约100毫米使其悬吊10分钟,然后将负荷增加10%,再吊10分钟,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新安装或大修后的起重机应将负荷增加25%,再吊10分钟,然后进行检查。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和高架起重机等在进行静力试验时,还应测量构架的挠曲弯度,其数值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见附录Ⅲ)。
第681条 动力试验是在起重设备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良好后进行。试验方法是将超过最大工作荷重量的10%的负荷悬吊于钩上,然后往复升降数次,并以同样负荷试验其运动部分和行程自动限制器。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运行。
第682条 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地予以接地。移动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电动行车小车,通过金属结构接地。
第683条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第684条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府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第685条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第686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第687条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第688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689条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第690条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第691条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692条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693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694条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695条 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第696条 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第697条 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缆可装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刨光木板作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中。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第698条 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第699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第700条 用两台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2)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的安全起重量;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
(5)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701条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第702条 起重机上的平衡荷重物,严禁搬动或任意增减。
第703条 各式电动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
第704条 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第705条 卷扬机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起吊位置;否则,应使用自动信号。
第706条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
第707条 安装卷扬机时,滚筒中心线必须与钢丝绳保持垂直。第一个转向滑车到卷扬机的距离,应至少不小于6米。
第708条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煞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如煞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第709条 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五圈。
第710条 改变卷扬机滚筒的转动方向,只可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第711条 开动卷扬机前的准备及检查工作如下:
(1)清除工作范围内的障碍物;
(2)指挥人员、起重工和司机等应预先确定并熟悉联系的信号,以便工作协调,避免发生危险;
(3)指挥人员应与司机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卷扬的物件,在任何位置均能看见;
(4)检查各起重零件,如钢丝绳、滑轮、吊钩和各种连接器;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调整;
(5)检查转动部分有无毛病,特别是煞车装置,如不灵活可靠,应即调整或修理;
(6)检查卷扬机的基础是否牢固可靠,基础螺丝有无松动等现象;
(7)检查轴承、齿轮(或齿轮箱)、钢丝绳、滑轮等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8)如能空车转动,则设法转动一、二转,看各部分的传动机构有无故障,齿轮是否啮合,再详细检查各部螺丝、弹簧、销子等有无松脱,机器内部及周围有无妨碍运转的东西;
(9)如系电动卷扬机,应检查接地线、保险丝、电线、起动装置和制动器等的接头是否牢固良好。检查前应注意电源是否已断开。
第712条 卷扬机在运转中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往滑车上套钢丝绳;
(2)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
(3)当物件下落时用木棍来制动卷扬机的滚筒;
(4)站在提升或放下重物的地方附近;
(5)改正卷扬机滚筒上缠绕得不正确的钢丝绳。
第713条 用手摇卷扬机提升重物时,必须使卷扬机上的棘轮卡子卡在棘轮轮齿上。
第714条 手动卷扬机工作完毕后必须取下手柄。
第715条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履带式、铁路和汽车起重机),均应有随吊杆起落高度而定的最大负荷指示器,并应在驾驶员操作台旁边,挂有吊杆起落高度与其最大允许负荷的对照表格,使驾驶人员能正确地知道吊杆起升到某一个高度时所能提升的最大负荷。
第716条 禁止用铁路起重机或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来牵引车皮或其他重物。
第717条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与该线路的主管部门联系,做好防护措施或停止供电才可进行吊运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电力线路两旁附近工作时,起重设备(包括起吊物件)与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供  电  线  路  电  压 1千伏 以下 1-20千伏 35-110 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330千伏

供电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米) 1.5 2 4 5 6 7
第718条 悬臂式起重机吊杆升起的仰角不准超过75度。起吊前应检查仰角指示器的位置是否符合实际。
第719条 悬臂式起重机空车行驶时,其吊杆应放在10°~30°左右的位置,吊钩应用绳索捆在吊杆上。如系汽车起重机,则应把吊钩挂在车前的横挡上,以免吊杆及吊钩摆动,吊杆所放的位置应是行车的正前方,而转盘、吊杆以及吊钩上的滑车都应闸住。起重机回转时,吊钩滑车必须闸住。
第720条 履带式或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必须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不准碰上建筑物、电杆、电线、电杆拉线。
第721条 汽车起重机的吊杆如为折合式,当进行起重时必须将其伸直,不准弯曲起重。
第722条 使用汽车起重机起吊超过500公斤重量的物件时,应用四个架脚
支持在地面上。
如在松土地面上工作时,应在架脚下垫置道木。
第723条 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或抓煤机)轨道的终端,应设置缓冲器。轨道每20米应接地一次。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第724条 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度。
第725条 桥式起重机最高点与屋架最低点间应有10厘米以上的距离,行车和驾驶室的突出面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由地面到驾驶室或由驾驶室到行车走道,必须设有扶梯。沿行车轨道如有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40厘米,并应有栏杆,在行车运行中不准有人通行。
第726条 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音响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第727条 在露天工作的桥式、龙门工电动起重机的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取暖。
第728条 在桥式起重机轨道上进行检修时,检修地点两端应用钢轨夹具夹住,起重机不得开入该检修地区。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应将总开关和吊车滑行导线开关拉开,切断电源,并将吊钩挂起。装在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用时应停放在下面没有运行着的机组上空。
第729条 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将起重机开到轨道中间,切断电源并上好轨道夹。
第730条 用汽车、拖拉机牵引导线、地线或起重搬运物件时,除遵守第711条规定外,必要时还应在汽车或拖拉机司机处设置指挥司机的信号传递人员。
第3节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链式起重机
第731条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1500毫米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Ⅲ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
第732条 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第733条 钢丝绳或麻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上油,麻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第734条 U形螺栓的规定负荷,应按最小截面积80MPa计算使用。使用时其中一绳环必须扣在螺栓上,不准二绳环都扣在U形环上。
第735条 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毫米(见附录Ⅲ)。
第736条 双头绳索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毫米,并经过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见附录Ⅲ)。
第737条 环绳及绳索必须经过1.25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738条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荷重和绳索夹角的关系见附录Ⅲ。
第739条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第740条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第741条 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第742条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用作一般的允许荷重的吊重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10牛顿/平方毫米计算,用作捆绑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5牛顿/平方毫米计算。
第743条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第744条 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第745条 无论是单面或双面吊钩,均应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规范,否则不准用在起重设备中。
第746条 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第747条 使用的滑车或滑车组,必须经常详细检查,如滑车边缘磨损过多、有裂纹或滑车轴变曲等缺陷,均不准使用。
第748条 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第749条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第750条 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须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场指导和监护。
第751条 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纹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第752条 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必须安放在结实的或垫以硬板的基础上,以免在举重时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第753条 不准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任何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
第754条 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第755条 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第756条 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起动。
第757条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第758条 对没有制造厂铭牌或调换过零件(如链索、蜗母轮等)的链式起重机,应根据链索及蜗母轮的计算能力作荷重试验,以规定其工作荷重。链式起重机的检查和试验见附录Ⅲ。
第759条 链式起重机的链扣、蜗母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均应禁止使用。
第760条 悬挂链式起重机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式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重物。
第761条 使用链式起重机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煞车以及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再进行工作。
第4节 人字架、走线滑子(缆索起重机)、绞磨和扒杆
第762条 组立人字 和走线滑子,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领导绑设,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规定。
第763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所用的圆木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圆木不准使用,所用的拖拉绳和地锚绳以及地锚均应经过计算。地锚的分布和埋没深度,应根据不同的土质而设计,地锚绳的安全系数应为拖拉绳的1.5倍。
第764条 人字架或走线支架不变,不准挂设在未经计算过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第765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时,前后方绝对不准站人,同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能看见各处的较高的地方。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第766条 走线跑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当载重量大时尚应增加,以减低钢丝绳的弯曲应力。
第767条 使用人字架或走线滑子起重,应详细检查以下各项:
(1)基础或垫木以及地锚必须稳固;
(2)走线绳、拖拉绳应拉紧;
(3)走吊荷重不准超过允许荷重,也不准偏拉斜吊;
(4)地锚绳应拴紧,不准松动。
第768条 绞磨必须安设在平稳牢固的地方,并设有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固定机座的地锚和钢丝绳必须经过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6。
第769条 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准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的安全装置。
第770条 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推磨工人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进行。
第771条 选用扒杆应经过计算,扒杆至少应有四根拖拉绳,人字推杆应有二根拖拉绳,所有拖拉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第772条 使用斜臂扒杆起重时,其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应小于30度,也不应大于75度。当斜臂扒杆与水平面所成角度为30度时,斜臂与起伏滑车组的夹角不应小于45度。
第773条 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荷重,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第774条 起重滑车组除了向扒杆所在的方面倾斜外,不准向其他方面倾斜。
第775条 滑车组在拉紧时,上下二滑车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第776条 由滑车组钢丝绳通至卷扬机中间的导向滑车必须有销子,起重时销子必须扣上。导向滑车的内角侧应避免站人。
第5节 人 工 搬 运
第777条 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第778条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第779条 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厘米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第780条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第781条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第782条 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好。
第783条 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二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第784条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第785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2)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3)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厘米,以便调节转变。
(4)在重物滚动搬动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5)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第6节 车辆和船舶运输
第786条 汽车和畜力车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开车。
第787条 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第788条 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第789条 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第790条 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工作人员说明。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措施。
第791条 遇6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第792条 船上应备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洗澡。船未停妥,不准上下。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第793条 非驾驶人员严禁开船。
第794条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经考试合格,发驾驶许可证,方可驾驶。
(2)开车前应检查煞车、喇叭、方向机构是否正常,铲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铲架动作应正常。
(3)不准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乘车人员应拉牢把手,身体不准越出车子两侧,无关人员不准搭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车。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
(4)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起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车速每小时不准超过5公里,空车时不准超过10公里。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边,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辆,做好煞车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
(5)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米,并加强通风。
(6)铲车运输时,铲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铲架应收起绑好。
第7节 码 头 工 作
第795条 码头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应放在明显的地方。
第796条 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期间应铺上草包,以防滑跌。码头上不准堆积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第797条 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人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拉不住的缆绳应放手。要注意船上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拉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轧伤。
第798条 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高低相距0.5米以上者,应使用跳板
或梯子。
第799条 扶梯、跳反使用前应先检查,并应搁在牢固的地方。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第十五章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800条 在有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方进行土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第801条 开始挖土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802条 挖掘石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防止坍塌事故。
第803条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和机械挖土。
第804条 在挖掘地区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第805条 在可能出现瓦斯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做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瓦斯用具及瓦斯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瓦斯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806条 沿轨道边缘进行挖土时,应设围栏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以防危险。
第807条 在交通拥挤地点、广场或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808条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米,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米。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809条 当发现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所有在下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离开工作面,然后组织工人将滑动部分先挖去,或采取防护措施再进行工作。在雨季和化冻期间,更应该注意土方坍落。
第810条 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厘米。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811条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812条 开挖没有边坡的沟、井,必须根据挖掘的深度,装设支撑;开始装设支撑的深度,根据土壤的性质和湿度决定。如挖掘的深度不超过1.5米,可将两壁挖成小于自然坍落角的边坡,而不设支撑。
在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安全状况,有危险征象时,应立即加固。
第813条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814条 已挖出的基坑、沟槽等,遇到雨雪浸湿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工作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土壤变化情况,如有滑动、裂缝等现象时,应先将其消除才可继续进行工作;
(2)土方有坍塌危险者,应先将积水排出,暂时停止工作;
(3)局部放宽土坡边坡或加固边坡,以保持稳定;
(4)坡顶附近,禁止行人或车辆通过。
第815条 拆除支柱、木板的顺序应从下而上。一般的土壤,同一时间拆下的木板不得超过三块;松散和不稳定的土壤,一次不得超过一块。更换横支撑时,必须先安上新的,然后拆下旧的。拆卸工作必须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工作。
第816条 冬季挖土,在冻层深度范围内,可不设支撑,但超过此范围时,
必须作适当的固壁支撑。
第2节 挖 土
第817条 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
第818条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819条 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820条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要大于70厘米。
第821条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订出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822条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823条 当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2)禁止任何工作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3)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斗径内平整地面。
第824条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825条 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工作。
第826条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米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3节 打 眼 工 作
第827条 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1)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2)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3)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个打眼(一人扶钎子,另一个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4)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5)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6)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828条 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1)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2)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3)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4)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829条 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830条 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831条 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832条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拨出。
第4节 爆 破 工 作
第833条 进行爆破工作,必须订出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只许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执行爆破任务和帮助搬运爆炸物品。
第834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和携带,不准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应设专人管理。储存地点,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携带时,应放在专用的背包内,禁止把炸药和雷管放在衣兜里或揣在怀内。
第835条 对无效的炸药进行处理时,应采用可靠方法,不准任意销毁,一般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1)硝酸炸药--用爆炸法、溶解法、淹溺法或烧毁法;
(2)黄色炸药--用爆破烧毁法;
(3)导火线--用烧毁法;
(4)雷管--用爆破法。
第836条 炮眼装药前,应检查眼内是否还有钻粉及杂物,将眼内清理干净后方可装药。在同一工作地点一次放炮的炮眼,应全部打好后,再行装药。往炮眼内装药须用木棍轻轻送,不得用力过大压挤药包;严禁使用的铁钎子往眼内推送药包。
第837条 放炮地点与建筑物距离不符合放炮的规定时,应在爆破点的上部加保护设施,防止岩石块飞出打伤人。
第838条 在放炮前,要把工具及爆破材料全部拿出现场。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退出现场200米以外。如为土方爆破,应在10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隐避。如采取深孔爆破并加大药力时,可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第839条 担任放炮人员,应经过学习并考试合格。采用电放炮时,接线与放炮必须由一人担任。
第840条 雷管和导火线连接时,应用特殊钳子夹雷管口部,严禁碰雷汞部分或用牙代替钳子。
第841条 放炮前,要同附近工作人员及居民取得联系,并应在危险地区内,设立明显的红旗及标示牌,交叉路口应设专人看守。
第842条 爆破工作只准由一人负责统一指挥。必须在得到爆破指挥者同意后才能进行放炮。
第843条 炮响后,应详细检查是否有瞎炮,但必须等待20分钟后,方可回到坑口进行检查。
第844条 点导火线须用火绳或其他特殊办法。在同一基坑内不能同时点4个以上的导火线,如需要时,可集体连引导火线。
第845条 未响的炮眼和剩药的炮底,不准继续打眼或从炮眼里往外抽药包和雷管。重新打眼时,要离瞎炮60厘米以上,并须与原来炮眼方向相同。
第846条 放完炮后,必须清点雷管、药包数目是否相符,再把剩余的雷管和药包退回仓库。
第847条 岩石经爆破后,松动的以及有裂缝的部分和孤石,须先用撬棍撬下或用大锤敲下后,才可在下面进行其他工作。在山崖上或斜坡上进行撬石工作应由上而下,工人应站在石头的两侧撬,严格禁止站在石头滑落的方向撬。用撬棍撬石,不准将棍端紧抵腹部,撬棍撬着地点的仰角在60°以下时,不准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防止重石滑下发生危险。
第十六章 潜 水 工 作
第848条 潜水工作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专门潜水人员担任。
第849条 潜水员下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确认正常无异时,方可沿水绳下水;
(2)当头盔刚淹没水线下时,停止排气,检查潜水衣、头盔、接口、袖口等有无漏气现象,经信号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下潜;
(3)下潜速度一般不超过10米/分;
(4)到工作位置后,立即打信号报告,说明自己的感觉和情况,并将水绳按水流方向放置在身体的下游侧。
第850条 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开始前应先了解周围情况,调整好空气,辨明方向,然后进行工作;
(2)应将信号绳和气管在臂上缠一圈;
(3)应随时清理信号绳和气管,以免工作位置转移时缠绕;
(4)禁止将信号绳作他用,打信号要清楚,接到转移方向指示时,应先面对信号绳和气管,再按指示方向前进;
(5)水下行走应侧身移动,不准在重吊物件、其它悬吊障碍物和船只下面穿过,不随意触动无关物体或水生物;
(6)应避免踏动淤泥,在淤泥上工作时,应调整空气,使潜水衣有一定浮力,当陷入淤泥中时,应缓慢小心地调整空气,改变潜水衣的浮力,从淤泥中拔出来时,要注意防止放漂;
(7)使用调整阀时要谨慎小心,不准打开过大,防止放漂,在任何情况下,下肢不准高于头部;
(8)带着多根绳子进行工作时,应预先做好记号,工作时未查明是哪根绳子前,不准冒险割断。进行复杂的水下作业时,必须利用“进行绳”来引导方向。
第851条 潜水员自水下上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上升前应清理信号绳和气管,收拾好工具,检查周围环境,开始上升时应向水面报告;
(2)应沿入水绳上升,并按减压规定进行减压,服从水面关于减压停休的命令;
(3)上升速度一般为5~6米/分;
(4)接近水面时,手抓前压重物,大量排气,并应注意防止头部与船底及其他物体相碰。
第852条 潜水员在进行水下闸门作业时,必须在闸门关闭以后下水,在闸门开启之前出水,并有可靠措施,保证潜水员在水下时不会误开闸门。
第853条 在水下检查闸门下放位置时,潜水员必须将身体避开,手扶门面。
第854条 在闸门漏水较大处工作时,应在离漏水处2~5米处下水,下水前应先用物体试验吸力大小,防止潜水员被吸。
第855条 在水下坝体前工作时,工作段两边闸门不准开启放水。
第856条 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夜间水下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应注意下列各项:
(1)潜水作业船上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2)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出气泡的水面;
(3)必须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员按减压规定上升出水。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以下简称《安规》)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特作本补充规定;原《安规》第二章中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1 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1.1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
1.1.1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补充规定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冲灰、输灰系统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1.1.2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但对一览表中虽未列入而按1.1.1或1.1.2任何一项规定应填用工作票的工作,仍应填用工作票。
工作票格式见附录1。
1.2 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要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要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对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
1.3 在生产现场进行不填用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应根据直接领导人的口头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若工作由非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在开工前还必须得到当值运行值班人员的允许。
1.4 同一车间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一般应由车间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充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1.5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1.6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2.1 工作票签发人
2.1.1 工作票应由车间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
2.1.2 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厂有关部门考核、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本班组管辖的设备系统,且同其他班组工作无关的工作票,但公用系统、主机组及某些重要辅机(由电厂自行规定)的检修除外。
2.1.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1.3.1 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1.3.2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2.1.3.3 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2.1.3.4 了解检修工艺。
批准后的工作票签发人(包括车间主任、副主任)名单应由发电厂书面公布。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2 工作许可人
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运行正、副班长担任,必要时班长可以指定经过车间批准的、有能力正确执行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担任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检修的工作许可人,但主要设备大、小修和公用系统除外。
车间批准的工作许可人和由于变动工作岗位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担任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 工作负责人
2.3.1 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1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3.1.2 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2.3.1.3 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2.3.2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一级工、学徒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2.3.3 车间批准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4 集中检修单位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运行单位担任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尚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
3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写
3.1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1.1 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
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截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按《安规》规定应加锁的截门。
3.1.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1.3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3.1.4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3.1.5 3.1.3及3.1.4两项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3.1.6 大、小修工作的安全措施项目较多,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对工作项目虽不属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页,格式见附件2。
3.2 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2.1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3.2.2 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
3.2.3 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3.2.4 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3.2.5 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3.3 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4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4.1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4.2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热机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3)取代此项检查。
4.3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4.3.1 氢气、瓦斯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4.3.2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车间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4.3.3 4.3.1及4.3.2两项中,凡属电动截门应将电动截门的电源切断。热机控制设备执行元件的操作能源也应可靠地切断。
5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5.1 签发工作票
5.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5.1.2 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两份。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当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班长。
5.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各个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填在由其负责的那一项工作内容之后。
5.2 接收工作票
5.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清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班长,由运行班长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5.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5.2.3 运行班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2.4 必须经过值长或单元长审批的工作票,应由发电厂作出明确规定,印发运行班组及有关车间科室。
5.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5.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和值长或单元长意见,由班长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发电厂自定)应由班长或司机、司炉监护执行。
5.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系单,送电气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如果工作负责人符合《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要求的条件,能按《安规》第77条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则可不使用停电联系单。
5.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应报告运行班长,经运行班长了解执行情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5.4 工作许可
5.4.1 《安规》第77条关于“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5.4.2 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5 开始工作
5.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5.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并经双方同意。
5.6 工作监护
5.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规》第75条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5.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5.7 工作延斯
5.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班长、单元长或值长)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5.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5.7.3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5.8 检修设备试运
5.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5.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4),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5.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5.9 工作终结
5.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9.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5.9.3 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双方各留一份。
5.9.4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变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5.9.5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5.9.6 每月底由车间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已执行的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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